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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律法規常識?

建築法規常識的具體內容是什麽?下面仲達咨詢為您解答。

1、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

2、從業人員應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

3、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

5.員工有權拒絕“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安全生產的技術和設備”。(《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壹條)

6.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禁止關閉或者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7、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操作條件提出整改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害生產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建築法)

8.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9.員工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中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緊急情況;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

10,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安全生產法》第46條)

11.職工不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還享有依據相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的權利,並有權向所在單位要求賠償。(《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12.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第64條)

13、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法》第49條)

14、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15.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16.對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員工,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90條)

17、監理工程師應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18.項目技術人員應向作業班組和工人詳細解釋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雙方簽字確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19.施工過程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20、施工單位應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21.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2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用童工,童工是指16周歲以下的兒童。(《勞動法》第15條)

23.國家規定女職工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保護,四期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勞動法)

24、16~18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勞動法》第64條)

25、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防治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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