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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是什麽意思?

依法不應當由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壹般來說,駁回起訴有以下幾種類型:

1.原告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時,應當審查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實踐中,不具備訴訟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原告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進入審判程序,比如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的公司名義起訴、以死亡公民名義起訴等等。如果通過審判發現此類案件,起訴將被駁回。

2.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當保障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應當廣義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只要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而不是把立案門檻設得太高,無形中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因此,立案時“本案”的含義應明確界定為:指控的案件事實,而非通過訴訟程序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直接利益”,是指原告在其訴請的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具有權利或義務,否則,不具備原告資格。立案後,經審理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母親作為原告向離婚配偶主張孩子的撫養費,經審理應予以駁回。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被告”,是指民事責任和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表明被告是誰,並有正確的名稱和地址;受理案件後被告姓名有誤,但原告不撤訴,或者地址有誤、不明,原告無法改變補充情況的,駁回原告訴訟。這裏的“明確被告”不應該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過審判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擔者。

4.沒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請求的依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主張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事實,即主張事實。這裏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法院認定的事實。這個所謂的事實可以是真的、假的或部分假的。

5、不屬於人民法院分管工作的範圍。比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屬於執行歷史遺留政策性質的不動產糾紛,因行政指示調整撤銷、機構合並分立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單位內部建房、分房引起的不動產糾紛,都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範圍。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受理當事人為此提起的訴訟。可以告訴他們找相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經受理,審查後發現是這種情況,應該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理申訴後拒絕的,駁回起訴。但是,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符合壹定條件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經過壹定期限可以起訴的案件除外。

7、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在起訴期限內。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受理後發現確有此事,將駁回起訴。

8.不準離婚調解,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如果已經受理,審查後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或者不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對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或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等。 ,都屬於行政訴訟的範疇。原告被告知後拒不撤訴,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駁回起訴。

10.雙方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駁回起訴。但是,除非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不明確,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定的仲裁事項超出仲裁機構的權限。

11.尚未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者已經仲裁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未經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已經仲裁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行政爭議、下崗職工引起的爭議等,不屬於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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