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英美法系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劃分是什麽?謝謝妳。
分析:
國王任命的法官是衡平法的創始人和執行者。衡平法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壹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自然正義的實現和體現為主要任務。雖然衡平法作為壹種不成文法,起初並沒有具體的原則,但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或者采取何種救濟措施。然而,在司法實踐中,
大法官也不斷地將壹些判例總結為先例,並從中形成壹些基本的衡平原則,這些原則被稱為作為審判指導原則的衡平準則。這些準則主要包括:
1.公平不允許不可補救的錯誤。這壹準則背後的原則是,如果壹項權利由於某些技術缺陷而無法在普通法中執行,衡平法將介入以保護這項權利。它表明,如果權利受到侵犯的壹方不能在普通法上獲得救濟,衡平法院將進行幹預,為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就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轉讓給受托人後,如果受托人主張財產是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財產確實屬於受托人,他是財產的合法所有人,但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上的幹預來實現他的權利。然而,這壹準則並不意味著任何錯誤都可以在衡平法院得到補救。其實,衡平法院準備介入並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指的是那些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執行,衡平法也沒辦法。
2.衡平法對人訴訟。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是針對被告個人的,強迫他實施某些行為或不行為。在用益權制度下,它針對的是受讓人,受讓人擁有土地的合法所有權。後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針對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且針對後來在某些條件下獲得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因此,將某些衡平法上的權利視為財產權也是合理的。因此可以說,壹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物權的特征,涉及被告的財產,所以也是物權。至於信托受益人的權益是人權還是財產權,目前仍有爭議。
3.衡平法遵循法律。當然,衡平法不能違反議會的立法。同時,股權也認可普通法認可的權益,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打敗普通法,而是要補充普通法。重要的是,衡平法不僅承認普通法的權益,也承認壹些普通法不承認的衡平法權益。因此,在信托制度中,股權並不否認財產屬於受托人。如果否定的話,就會與普通法相抵觸,因為在普通法中,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於受托人。相反,股權只要求受托人在此基礎上履行義務。因此,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托人確實是信托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然後,它進壹步指出,受托人有義務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最後,衡平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這壹義務。
4.尋求公平的人必須公平行事。尋求衡平救濟的原告必須準備好對被告采取公平的行動。如果原告不能或不願履行未來義務,法院不會實現原告對被告的權利。同樣,如果原告的正義會對被告造成更大的不正義,那麽衡平法就不會幹涉,因為衡平法不能帶來更大的不正義來實現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