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賠償。
(壹)違法司法賠償排除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的強制措施。
采取排除訴訟妨害的強制措施是以訴訟妨害的存在為前提的。妨害訴訟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妨礙審判和執行、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等。在這方面,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全面的、典型的。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傳喚、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同時規定了上述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僅規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司法拘留、罰金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違反法律采取的其他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離庭、責令具結悔過,也沒有規定是否應當賠償。
必須指出的是,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消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由審判長給予警告,予以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罰款或者15日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制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沒有實質性區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項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壹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非法罰款。罰金是通過迫使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來消除妨礙訴訟的懲罰性措施。作出罰款決定,必須經本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罰款數額在65438元+0,000元以下,對單位罰款數額在65438元+0,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金數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采取不應處以或者超過法定限額的罰款,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非法拘禁。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羈押是消除妨害訴訟最嚴厲的措施,適用於妨害訴訟嚴重的罪犯。民事訴訟法第101、102條和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並作出書面決定。最長滯留時間為15天。被處罰人不服拘留決定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而不采取拘留措施或者采取拘留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構成非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妨害訴訟違法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1)對未實施妨害訴訟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二)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三)對同壹妨害訴訟行為多次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四)處以超過法定數額的罰款;(五)其他違反法律的情形。本條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非法拘禁和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可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
1.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證據保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證據可能會丟失。這是指證據可能滅失的客觀可能性。比如知道案情的人可能因年老或疾病去世,不及時詢問,就無法取得他的證言;具有證明功能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壹下。
(2)證據難以取得。這意味著,如果不立即提取,以後就無法或者很難調查取證相應的證據。比如知道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為要調走,以後很難獲得。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兩種情況:壹是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範圍采取保全措施;第二,采取保護措施的程序違法。上述兩種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壹項職能,是單方面的,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國家應當對非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請求。
2.違反法律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可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護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沒有錯誤,但法院在執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護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1)采取保護措施而不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解除保護措施而不依法解除保護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的財產,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債務的除外;(三)明顯超出申請人申請的保全數量或者範圍的;(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依法交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的除外;(五)未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而出售財產,或者未經依法拍賣而將財產強行出售給他人的;(六)其他違反法律的情形。上述規定可以作為具體認定非法保全措施的依據。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和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土地。人民法院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違反法律,給被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行”,是指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不是執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經公證的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三)非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無法執行輪換的;(四)明顯超出申請數額和範圍,無法執行輪換的;(五)在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六)在實施過程中,出售的財物未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或者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強行將財物出售給他人的;(七)其他違反法律的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的,應當通過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裏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壹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或者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司法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範圍,只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違法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