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
3.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並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應被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不能同時使用。
擔保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未涉及本案;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擔保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出具保證函。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保證人在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履行義務;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違法,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核實,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保證人逃跑,拒不向司法機關提供知道的藏匿地點,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被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三)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須經執行機關批準。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之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
2.及時出席傳訊。取保候審只是手段,取保候審才是目的。因此,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傳票後,有及時到案的義務。
3.不要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的證詞。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或者再次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經交納保證金的,保證金予以沒收。根據不同情況,也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交付新的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四)取保候審程序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公安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提出保證人或者可以交納保證金的,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得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四條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壹)犯罪嫌疑人所涉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措施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其他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六十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足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措施,但是需要逮捕的,應當依法立即逮捕。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