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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證據?

證據:它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基礎。證據的問題是

訴訟的核心問題,壹切訴訟活動其實都是圍繞著

證據的收集和應用。

什麽是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有七種:(1)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五)評估結論;(六)勘驗、檢查記錄;(7)視聽資料。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應當如何按照法定程序取證,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在司法審判中,決定案件的事實。也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叫證據,也叫證據來源和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受國家訴訟法規範的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壹直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壹門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的類型

證據的分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七類,即書證。

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

討論、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延伸到涉稅工作,稅務案件證據

根據類型可以分為:稅務檢查文書、詢問筆錄、正在調查中。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證明。

以及現場筆錄;根據稅務案件證據的性質,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和物證等。

這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據來源形式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將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物證。大陸法系國家認為當事人可能不是證人,鑒定人不同於證人,所以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物證。

收集證據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是指司法機關發現和獲取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壹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便查明案情,解決糾紛。

司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訴訟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循合法、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方法主要有現場勘驗、屍體檢查、活體檢查、詢問證人、詢問被告人、勘驗、扣押、辨認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鑒定。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認為,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收集和出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官作為起訴方負責收集證據(見米蘭達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強調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收集和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強調公安幹警、檢察官、法官依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不以當事人申請、提供證據為條件。

證據的永久化

這是指采取措施收集和固定證據。由於時間的推移或其他原因,證據可能會丟失、扭曲或難以獲取。比如證人會出國或因病死亡,現場腳印會模糊甚至消失,物證會腐爛、變質或變形。因此,為了有效地利用證據定案,司法機關和有關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保全證據。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對被告人的訊問和對證人、被害人的訊問,都使用筆錄;對現場勘驗、人身檢查、勘驗、扣押物證、書證采取記錄、拍照、繪圖、復制模型、錄像、封存等方式。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可以由訴訟參與人申請,也可以根據需要由人民法院自行采取。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證據保全,應當由公證處進行。起訴後,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將保全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當事人起訴後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經過審查,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序確定的證據,是否會在以後的案件審理中被法院采納,要看保全的證據對案件是否有意義。

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保全程序。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保全程序的規定更加具體。

證據的判斷

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審查和確定證據的真實性,並就案件的事實得出結論。我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審查證據是否真實,壹方面要個別審查,即從證據本身出發,比如證人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鑒定結論所依據的信息是否可靠;另壹方面,要綜合審查所有證據,分析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單項復習和綜合復習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通常是同時進行的。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重證據、不信口供的原則。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證據充分真實,即不僅每壹條證據真實,而且在數量上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可能性都可以排除。在偵查和審判中,如果仍然沒有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應當以無罪論處。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必須根據案件的全部材料,對各種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辨別其真偽,審查確定其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根據案件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規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在資本主義國家,判斷證據壹般采用自由心證原則,即法官根據自己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確立的內心確信做出判斷。就證據的證明要求而言,在刑事案件中,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沒有區別,都要求壹個超出合理懷疑的水平。在民事案件中,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證據的證明要求與刑事證據基本相同;在英美法系國家,只要壹方出示的證據的證明力超過另壹方,前者主張的事實就可以被認定。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意見》。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證據法,有關證據的法律規範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在壹些司法機關的組織法和壹些實體法中也有個別規定,如《民法通則》。也就是說,雖然我國壹些高校(如中國政法大學)將證據法作為重點課程講授了20多年,但我國的證據法仍然屬於程序法的範疇。壹些學者正在努力形成壹部獨立的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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