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沈陽市房產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相互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及時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規模和拆遷項目性質確定。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期限不超過1個月,其他建設項目拆遷期限不超過3個月。
拆遷期限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第15天起計算。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5日內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7日內給予答復。
拆遷期限的延長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條拆遷期間,拆遷人應當保證被拆遷人和未搬遷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十壹條未在拆遷範圍內居住的人,其代理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通知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空置房屋,由拆遷人通知被拆遷人。
第壹次拆遷期限屆滿,仍無法通知拆遷人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做好勘測記錄,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並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後,可以先行拆遷。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並簽訂拆遷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拆遷補償補助標準、拆遷工作流程、受委托拆遷人、拆遷單位、評估機構和現場工作人員的姓名,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建設用地範圍確定後,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位置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協商。,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拆遷出租住宅房屋,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壹)拆遷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
(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住宅房屋;
(三)拆遷執行國家私房政策的住宅用房的返還。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出具裁決書;不能達成協議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
第二十條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壹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相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就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和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依據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四條拆遷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情況,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五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和外國駐沈陽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補償協議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使用者未經房產登記向公安、民政、勞動、教育、衛生、郵政、電信、電力等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八條拆遷涉及的中小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拆遷後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以學生不在學區為由收取擇校費或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和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拆遷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專門賬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房屋拆遷檔案管理。拆遷人和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並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壹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該建築的重置價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但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壹)自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補貼面積×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 40%。
(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承租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80%+補貼面積×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 40%。
第三十五條拆遷住宅建築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於政府規定的建築住宅拆遷補償擔保單價的,按照政府規定的建築住宅拆遷補償擔保單價計算補償金額。
政府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擔保單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上壹年度現有住宅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結合建築物的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的。
第三十六條拆遷自住平房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地產市場評估金額達不到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補償金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補償金額進行補償,但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壹項、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自住房屋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政府規定的平房拆遷補償擔保單價+補貼面積×政府規定的平房拆遷補償擔保單價× 40%。
政府規定的平房拆遷補償擔保單價,按照房屋所在區域上壹年度現有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
第三十七條拆遷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平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政府規定的平房拆遷補償擔保單價×80%+補貼面積×政府規定的平房拆遷補償擔保單價× 40%。
第三十八條拆除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實行面積補貼,補貼面積= 45平方米-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
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居住房屋出租的,只能享受壹次住房面積補貼。
第三十九條住宅房屋拆遷區域劃分、政府規定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保障單價,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區域劃分參照我市住宅用地級別的區域劃分等級和上壹年度現有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水平確定。
各地區上壹年度存量住宅房地產市場成交均價的確定,是以上壹年度存量住宅交易成交總價除以上壹年度存量住宅交易成交總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成交單價。
第四十條拆遷符合政府規定租金標準並落實私房政策的私有房屋,退還房屋,原租賃關系終止。
對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私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執行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落實私房政策、承租人返還居住房屋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自住房屋所有權人貨幣補償金額與按房改政策拆遷時應支付的購房款的差額給予貨幣補償。
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
第四十壹條拆遷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由政府規定,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雙方租賃關系終止,按下列方式補償:
(壹)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人當時的房改政策計算應得的房屋價款金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承租人自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拆遷時按照房改政策應支付的購房款的差額,給予補償。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40%給予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拆遷部分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產權住宅房屋時,購房人應當按照拆遷時的房改政策補足產權差價,取得完全產權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情形給予補償安置。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委托的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向其說明評估結果的依據、原則、程序、參數選擇和過程。
第四十五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也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如果評估結果發生變化,應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價結果沒有變化的,應當發出書面通知。
第四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其他委托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不同,經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可以向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鑒定,鑒定結論作為拆遷補償的依據。
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由資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拆遷估價提供技術指導,接受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第四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承擔下列費用:
(壹)被拆遷房屋使用者每戶壹次性搬家補助費400元。
(二)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實行產權調換自行解決過渡住房的,過渡期間,每戶按被拆遷房屋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每月最低不低於400元,最高不超過600元。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上述規定標準壹次性支付4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三)使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按從業人數每人壹次性拆遷補助費800元。
(四)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需要搬遷的,支付壹次性恢復補償費。
本條規定的補貼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並由拆遷人支付下列補償費用:
(壹)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
(2)貨物運輸費和設備拆卸費;
(三)恢復原生產規模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通訊等配套設施;
(四)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給予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補償外,拆遷人還應當承擔下列費用:
(壹)對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企業職工給予補貼。標準為:拆除沿街設置的商場、商店、零售點、門道等直接用於營業的商業用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0元給予補貼;公房、庫房、生產車間、車庫等非商業用房。將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25元;使用該場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土地面積10元給予補貼。
(2)按企業前兩年稅後利潤總額的20%支付貨幣補償。
第五十條拆遷房屋,應當根據房屋的用途給予補償和安置。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沒有記載的,以房產登記記載為準。
對已批準改變公有住宅房屋設計用途並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完全產權的房屋,按非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安置。
第五十壹條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的記載為準。如無記錄或異議,拆遷當事人可在拆遷期限內書面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以房產管理部門核實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五十二條拆除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的多層平房時,有單獨的賬戶與之對應。房子有獨立居住條件,按性質獨立居住的,可以分別處理。
第五十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五十四條對拆遷範圍內符合規定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未進行房地產登記的房屋,拆遷人應當給予補貼。具體要求、補貼標準和操作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符合補貼條件的未進行房地產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者屬於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可以優先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無力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獲得住房租賃補貼或者租住廉租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處被拆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遷人以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上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九條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以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強制拆遷、承租人搬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拆遷人恢復,並處3萬元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因文物保護需要或者按照規劃要求,只對原有建築進行搬遷的,其補償和補助標準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棋盤山國際風景旅遊開發區、沈陽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可以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補償補助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2003〕19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拆遷的項目,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拆遷條例執行。
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有調整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