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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實踐中有哪些方面?

新企業會計制度強調會計壹般原則中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所謂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能僅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那麽,“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實務中體現在哪些方面呢?根據具體的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作者指出如下:

壹、固定資產融資租賃

雖然從法律上講,企業並不擁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的資產,但由於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相當長,接近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被租賃企業有優先購買資產的權利;租賃期內,租賃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因此,從其經濟本質上講,企業能夠控制其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因此,會計核算會體現在融資租賃租出資產的會計報表中,這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實務中的應用。

二、委托代銷商品業務。

委托代銷科目核算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受托代銷核算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商品。通常有兩種代銷方式:

長度視為買斷方式,即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約定價格收取委托貸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決定,實際售價與約定價格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銷售方式。委托人將貨物交付給受托人時,貨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並不轉移給受托人。因此,委托方在交付貨物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辦理購貨。

2.收取手續費的方式,即受托方按照寄售貨物的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的所有權尚未轉移給受托方,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處理商品的購買。

在上述兩種方式中,商品所有權雖未轉移給受托方,但受托方仍將其作為企業的流動資產進行管理。期末填列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根據“材料采購”、“原材料”、“庫存商品”等項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加上“寄售商品”項目,減去“寄售商品”項目的余額填列。這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三、出售商品後的回租或回購(寄售)行為。

企業已將所生產經營的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同時滿足其他收入確認條件的,實現銷售,結轉銷售成本和存貨。此時,雖然賣方出售商品是為了回租或回購,但表面上看,商品仍滯留在賣方,但產權已經轉移,不再作為賣方的資產,形成經營租賃、商品使用權租賃、商品回購、商品寄售等新的經濟業務。因此,出售、回租或回購貨物不應看其形式,而應看其實質。

第四,在稅收征管中,實質重於形式。

長度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經濟活動:

a、如果購銷業務沒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交易的公平交易價格定價,形式上符合法定條件,但實質上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調整納稅”等合理方法。

B.融資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低於同類業務正常利率的,稅務機關將參照正常利率進行納稅調整。

C.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服務費的,稅務機關將參照類似服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d、財產轉讓、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如果不能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或收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稅務機關可參照無關企業可以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

2.海關完稅價格(即計稅價格)的確認,如進口貨物以海關確認為完稅價格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CIF價)。正常交易價格是指交易雙方沒有特殊經濟關系,貨物可以在公開市場上購買的正常價格。

公式:完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價/{1+關稅稅率+20%+(1+關稅稅率)/(1-消費稅率)×消費稅率}

完稅價格= 925000/[1+15%+20%+(1+15%)/(1-8%)×8%]= 637931。

總之,如果企業的會計核算只是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進行,其法律形式沒有反映其經濟實質和現實,那麽最終的結果不僅不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還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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