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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構成正當防衛?

近年來,我們經常聽到關於“自衛”的說法。那麽什麽是正當防衛,什麽情況下不是正當防衛呢?

什麽是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五個條件:原因、時間、主觀、客體、限度。

關於防衛過當:根據刑法規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民法典》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於特殊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或者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進行還擊的,不負刑事責任。這種暴力犯罪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因此,面對這些嚴重的暴力犯罪,很難要求防衛人在緊張、恐慌的狀態下,理性、客觀地判斷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過度。實踐中,很多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案件,都是因為暴力犯罪的程度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所以不適用特殊防衛條款。

司法解釋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總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正當防衛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和損害後果,判斷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當損害的範圍內承擔部分責任;侵權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侵權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當損害的主張,僅主張正當防衛人采取的防衛方式和強度不等於不法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屬於正當防衛的情形。

1.打鬥中任何壹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

例:李四先打了張三,張三覺得不願意還手。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但因為瑣事發生爭執,雙方都無法克制,導致打架。如果過錯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分,或者壹方先動手並繼續侵害而另壹方極力避免沖突,壹般應認定該方還手的行為為防衛行為。

2.想象中的非法侵權。

例:張三以為李四擡手要打自己,李四只是想打個招呼。如果張三打李四是因為這個原因,那麽該行為就不能稱之為正當防衛。

3、對尚未開始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說要打張三,但壹直沒有實施。是張三先動手的,張三此時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4.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子:李四打了張三,幾天後張三報復。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5.無關第三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並非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例句:李四打了張三,張三還手打了與此事無關的吳釗。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6.當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打了張三後意外昏迷,張三借此機會打了李四,不屬於正當防衛。

7.防禦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

例:張三故意激怒李四,讓李四打自己後還手。這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8.所謂“自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

比如,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無法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己。

9.起初是正當防衛的行為,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巨大損害。這種行為可能涉嫌防衛過當。

面對威脅如何自救

遇到不法侵害,有條件的也要優先解決矛盾,防止侵害,盡可能理性地解決糾紛。如果情況不允許,盡量采用鈍器防衛,在合理限度內反擊,不要主動用利器攻擊重要部位,否則可能涉嫌防衛不當。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事就有理”、“誰打死打傷就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律不能向違法低頭”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衛允許公民在受到侵害時保護自己,但公民也應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壹,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自衛權。

勇敢壹點,如何保護自己?

看到犯罪分子作案,如何保護自己,幫助他人?

見義勇為是中國的傳統美德,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構成正當防衛。但要把握好見義勇為的度,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同時也鼓勵正直和智慧。當別人遇到危險時,請衡量自己的能力,選擇最好的方式,比如撥打110,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助妳。

法律不能向非法妥協。

逐步完善法律規定

讓正義“求全無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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