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文件和報告的翻譯,藏語文新詞語、術語和社會用字的規範、翻譯和審核,由藏語文編纂部門負責;
(二)報紙、期刊、圖書等出版物、印刷業、影視、互聯網、娛樂等場所的使用,由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體育、民族宗教等部門負責;
(三)標語、牌匾和廣告牌、櫥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民族宗教部門負責;
(四)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廣告、商標、包裝、說明書、證照等用字,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和民族宗教部門負責;
(五)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地名標誌、行政區劃界樁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中漢字的使用;
(六)交通標誌、大中型車輛和出租汽車門徽章上使用的文字,由公安、交通和民族宗教部門負責;
(七)旅行社、賓館、居民接待站、農(牧)樂、旅遊景點和公路旅遊標誌、廣告用字,由旅遊、交通、工商和民族宗教部門負責;
(八)安全生產警示、識別標誌和指南中使用的文字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民族宗教部門負責;
(九)藏語文和雙語教學的規劃和發展、雙語教師的培訓由教育和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第十二條自治州應當規範藏族社會用字。
藏文與國家通用文字之間的翻譯應準確、易懂、優雅。人名、地名等特殊名稱以音譯為主,尊重習慣翻譯的人名、地名,不使用歧義漢字翻譯人名、地名。中文翻譯用的字對應的是藏語名字,名字要固定。第十三條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規章和重要的公告、決議、決定、命令等。,應同時發布規範使用藏文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公告。第十四條自治州制定或者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選票、代表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印章,應當使用藏、民族兩種文字。第十五條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要會議的報告、決議、決定,應當用藏、民族兩種文字書寫。會議期間,根據不同地區和對象,用藏語或國家通用語言進行匯報並提供翻譯;藏族代表的議案、意見和建議可以用藏語提出,承辦單位可以用藏語答復。
其他會議、集會和各種大型活動應當同時使用藏語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根據需要提供藏語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之間的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