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就是土地原來是通過競價取得的,已經取得了規定的補償。所以房產過戶時沒有理由再要求賠償。
問題2:租賃土地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將按凈額出讓是什麽意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用途的,屬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招拍掛。因特殊原因需要協議出讓土地的,所支付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同區域土地的底價。
為落實國家土地政策,高效利用土地,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將通過加強土地出讓金管理、實行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制度、清繳拖欠土地出讓金等措施,進壹步規範土地管理。
今後,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上實行出讓。經批準的單位自建房屋,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低於同等條件下區域地塊的底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用途的,屬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招拍掛。因特殊原因需要協議出讓土地的,所支付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同壹地理地塊的底價。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由城市平衡、規劃和經營。區* * *不能再搞房地產項目招商了。
通過實施土地出讓金和城市配套費,堅決減少、免除和延緩國有資產流失。
實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制度。嚴格執行年初確定的土地供應計劃,對供應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突破、不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不批準農用地轉用。規劃用地使用壹年以上的,經市批準後繳納土地收益費。為了保證城市建設和各行業的用地需求,今後將改革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編制方法。每年第四季度,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下壹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對逾期土地出讓金進行結算。今年5月9日,國土資源局、規劃、房產、財政、建設、監察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清理拖欠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通知》。到目前為止,相當壹部分企業沒有履行承諾。市委、市委決定,對逾期不繳納的,將通過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進行追繳。
(黑龍江日報)
問題3:國有土地出讓是什麽意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主要區別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土地使用年限限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丁河或其他用地。
問題4:劃撥或出讓商品房用地有什麽區別?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表現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貨幣。(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出讓程序也有所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土地使用者向* * *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
(2)土地申請經* * * *批準後,土地使用者與* *協商土地面積、使用年限、地價等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就相關內容達成壹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成後,按審批管理規定,將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 * *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 * *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相關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序如下:
(1)準備招標文件,如標書、標書、用地、規劃條件等。
(二)發布招標公告。
(3)意向受讓方辦理競買手續。
(4) ***確定中標人,簽訂出讓合同。
(5)中標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拍賣文件。
(二)發布拍賣公告。
(3)意向受讓方索取相關文件,辦理競買手續。
(4)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投標。
(5)簽訂轉讓合同。
(6)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權分配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由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的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的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不用支付任何費用或經濟成本。
問題5: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麽區別?案例:
趙在1997購買了壹套87平方米的商品房,壹直沒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7年,趙想賣掉房產,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他發現手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註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劃撥,沒有年限限制,而壹般商品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註的土地類型是出讓,有出讓年限限制。
懷疑:
1.商品房建設用地的劃撥和出讓有什麽區別?
2.趙燦轉讓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我國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即出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和劃撥。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區別:壹是適用範圍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第二,獲得的對價不同。土地使用者只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就可以從* * * *獲得土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從* * *手中購買土地。第三,使用壽命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轉讓土地使用權有最高年限限制。第四,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限制轉讓、出租和抵押,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符合壹定條件後,方可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受上述限制。
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2002年第102號令)。國土資源部11,以下簡稱“令號11”),其中明確提出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作為歷史遺留問題,11號令實施前協議出讓的管理用地也壹並決定。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07年6月5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在同壹土地上有兩塊以上土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此時,商品住宅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原劃撥土地必須經有權批準人批準,並繳納出讓金後,方可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
由於劃撥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無償取得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除四種規定情形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轉讓: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有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4.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出讓、出租、抵押所得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綜上,因趙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劃撥土地,且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故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趙轉讓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時,必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所得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gt& gt
問題6:國有土地出讓是什麽意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轉讓給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龔與青的主要區別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無使用期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土地使用年限限制;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第12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問題7:土地出讓和劃撥的性質有什麽區別?
1.出讓是* * *有償出讓國有土地壹定期限使用權的行為。轉移壹般針對行政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除了繳納相關稅費外,不會繳納轉讓費。當劃撥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性質發生變化時,需要繳納出讓金,從而將土地證上的“出讓”改為“轉讓”。
2.轉讓是* * *轉讓土地收益的壹種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土地使用者不給* * *錢,就是出讓,主要用於* * *項目。轉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 * *來保證妳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轉讓給他人。前者由國家分配給個人、單位或集體。後者是個人、單位或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集體。
4.需要判斷是用於哪個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土地轉讓肯定更好。但是* * *裏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
問題8:妳所說的土地使用性質是什麽意思?拿地只有兩種方式,壹種是* * *劃撥,壹種是掛牌。
說白了,土地就是交易所得。
問題9:掛牌轉讓和壹般轉讓有什麽區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壹般有三種方式,即拍賣、招標和協議。對於具體的壹塊土地,采用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哪壹種方式轉讓使用權,應根據被轉讓土地的具體情況和土地的用途來確定。(1)協議。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意向受讓方直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機構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國有土地代表機構與意向受讓方進行談判,以便就出讓事項達成協議。以協議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時,特別是在確定土地使用費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這種協議壹般用於公益或福利目的的土地轉讓。法律對協議轉讓的程序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各地的相關規定和做法,協議轉讓的程序大致是:(1)申請。即意向受讓方應根據自身需要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機關提出用地申請,並提交相應的用地意向書。(2)談判。即土地所有者代表與意向受讓方就相關事宜反復協商,逐步達成壹致。(3)簽訂合同。即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通過合同確認。(4)取得土地使用證,進行土地使用登記。(2)招投標。招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邀請,吸引他人投標,然後按照壹定要求從投標人中選擇最佳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有助於選擇合適的受讓人。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有開發或技術要求高的建設用地。參照我國《招標投標條例》和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招標出讓壹般按以下程序進行:(1)競價。即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意向受讓方提出投標申請,然後招標人根據確定的投標人資格範圍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最後將招標文件發送給批準的申請人。(2)招投標。即意向受讓方申請投標,經招標人資格審查通過後,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然後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指定郵箱。(三)開標、評標、決標。即招標人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投標進行評審,決定中標人。(4)簽訂合同。即中標人收到中標證書後,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書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並交納規定金額的保證金。(5)取得土地使用證。即中標者支付合同規定的全部出讓金後,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辦理土地使用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3)拍賣。拍賣,又稱“拍賣”,是指出讓土地所有者代表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興趣的受讓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場,公開競買某塊土地的使用權,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壹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拍賣方式訂立,國家可以獲得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因此,這種方式適用於已經開發成熟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根據我國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有關規定和實際做法,拍賣的壹般程序如下:(1)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由土地所有者代表發布。(2)買受人憑定金收據領取編號報價卡,進入拍賣場所。買方應報出底價。經過壹些投標,最高的投標人被選中,拍賣開始。(4)簽訂合同。應獲偶像獎勵者,與土地所有者代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5)取得土地使用證。受讓人根據土地所有者代表的通知,辦理土地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方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拍掛和協議出讓的優勢,也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特別適合我國土地市場的現狀,以招拍掛為主...> & gt
問題10: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麽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似之處在於:無論是出讓還是轉讓,都存在* * *相似性,這也是必要前提。壹塊土地必須依法征收,成為國有建設用地。
不同的是: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
土地劃撥:指土地使用權的劃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 * *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在時間上,出讓是有限制的,比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且轉移是無限期的。
錢方面,轉讓需要轉讓費,壹般是市場價。征地補償、安置補償等分攤費用可用於土地供應。
就權利而言,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使用、轉讓、抵押。只有使用權是劃撥的,不能抵押。如果要轉讓,就得辦理轉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從性質上講,劃撥的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辦公設施、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無利可圖的。
感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