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
第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經主席簽署,以主席令公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其中,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稱為“基本法”,如刑法、民法等。NPC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也稱為“壹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
第三,法律法規
法規通常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經國務院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公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有兩種。壹類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以公告形式頒布實施,如《江西省森林條例》、《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另壹種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如《濟南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四。規程
規則包括部門規則和地方政府規則。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局)、委員會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由部長(局)或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如《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以政府令發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如《江西省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江西省木材檢查站監督管理辦法》。地方政府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低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動詞 (verb的縮寫)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狹義的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我們通常所說的規範性文件是狹義的規範性文件,也稱行政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稱的“紅頭文件”。它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壹定時期內,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條例、辦法、細則、通知、通告等,具有相對穩定性,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如《國家林業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木材運輸管理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規範性文件的含義、主體、程序和權限、審查機制等都沒有全面統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