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依法設立,就是依法設立。首先,法人的設立必須合法,其宗旨和目的應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業務範圍和經營方式應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設立法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或必要的資金來源。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擁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或能夠提供資金來源。這是他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他們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否則,法人不能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資金應當與法人的性質和規模相適應。因此,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資金是法人最重要的基本條件。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法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了企業名稱的構成和使用。根據該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字號、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並冠以企業所在省或者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用文字書寫,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機關登記。可見,企業的名字不是可以隨便用的。
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當與其活動範圍和內容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無需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其他的要根據活動性質命名,依法登記。比如,社會組織、法人應當依法經民政部門登記。簡而言之,每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名字。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意誌的表達必須由法人組織依法完成。每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依法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股東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管機構-監事會。三個機構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開展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就不能成為法人。
壹個法人應該有自己的位置。作為法人,場所可以歸自己所有,也可以出租給他人。法人的場所可以是壹個或多個。自己的場所是法人應該具備的條件,主要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便於國家主管部門監管。
4.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該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