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的壹般要求,如主體的資格、意誌的真實性和標的的確定、可能性等,作為壹個整體自然應該遵循,但利他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認為,在確定利他契約的成立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利他合同所依據的基礎合同合法有效。
所謂利他合同,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公知合同,而是第三人為了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協議,所以利他協議與基礎合同有明顯直接的關系,其效力取決於基礎合同的效力。基礎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利他契約無效;基礎合同中與利他合同無直接關系的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利他合同的效力。
(2)利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基礎契約的法律效力並不意味著利他契約本身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利他合同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違反了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則利他合同當然無效,利他合同自始視為無效。
(3)受益第三方同意承擔合同利益。
利他合同本身是合同當事人協議的產物。第三方沒有參與訂立合同,不是基礎合同的壹方,不受基礎合同的限制。因此,即使基礎合同授予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也有權拒絕或放棄。如果第三人行使拒絕權或放棄權,則利他合同無效,因為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生效,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受約束。即使將利益授予第三方,也必須獲得第三方的同意,否則就是對他人生活的幹涉。
利他合同的效力
(壹)、債權人的效力
作為利他合同中的受益人,債權人主要承擔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權利。在利他合同中,債權人只能在第三人作出承諾之前行使撤銷權,從而使利他合同自始無效。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債權人在第三人接受該表示之前的撤銷權不會損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但第三人壹旦接受該表示,就會產生相應的信賴利益,應當予以保護,不得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遵守合同承諾,壹旦被第三方接受就不能撤銷;2.協助履行合同,如通知債務人第三人的住所;3.協助第三方行使付款請求權。
㈡對債務人的影響
在利他合同中,債務人主要承擔基礎合同下的義務,但支付的對象不同。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履行基於基礎合同,享有以下權利:1。債務人基於基礎合同對抗債權人的所有理由都必須向第三人主張;2.因訂立利他合同而增加債務人負擔的,如果交貨地點變更導致運費增加,債務人可以就增加的費用向債權人主張賠償。其義務主要是嚴格按照利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
(3)、第三人的效力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無負擔地受益,但基於誠實信用的考慮,應使其承擔壹定的附隨義務。第三人享有的主要權利是接受債務人的付款,以實現合同的目的;其次,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債務,第三人可以直接對債務人行使給付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是否賦予第三人獨立請求權仍有爭議,但由債權人直接行使請求權,將請求權的後果轉移給第三人,顯然不如第三人方便、經濟,違背了利他合同制度的初衷。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任何權利要想發揮其功能或回到不受侵犯的狀態,都必須依靠請求權的行使”6。在有權利的地方,應該賦予第三方獨立的請求權,以更好地實現其利益。另壹方面,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負有以下義務: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轉讓合同利益。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對債權人本意的尊重,為了防止受益人任意轉讓違背債權人的真實意思。同時,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是不完全債權,不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我國現行《合同法》第64條和第65條對合同為第三人創設權利的情形作了初步規定,但遺憾的是,未能賦予第三人獨立請求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利他合同。事實上,利他合同作為對經濟生活客觀需要的回應,廣泛存在於運輸、保險、信托等領域。利他合同的存在體現了契約自由的精神,極大地方便了合同當事人,縮短了履行程序,有效地節約了社會成本。目前,我國正在制定民法典,在債權編中應豐富關於利他合同的條款,以體現法律對現實生活的關懷和尊重,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