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產所有者的不同,它分為三種類型:
第壹種是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部分房屋由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房屋免於出租給單位。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生產。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俗稱企業生產。
第三種公有住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居住使用的住房。通常前兩種都可以上市交易,在北京交易壹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
公共財產繼承中的法律問題
在公有住房能否繼承的問題上,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難以統壹。這種特殊形式的公共住房在我們的社會中是獨壹無二的。目前,公房的產權在法律上是模糊的。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問題都是由政策性暫行規定來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矛盾的。
從法律上講,公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存在脫節,是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公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出租房屋獲得壹定的收益,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會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金收益。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壹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房承租人來說,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在繼承範圍內,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公房繼承有了更多的緩沖處理。現在很多認為公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辛苦掙來的,住房是遺產,當然可以由繼承人繼承。這種要求雖然違法,但也符合我國的社會現實。
在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出發,壹般來說,承租人是可以變更的。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住。
根據《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加強公有住房租賃轉讓、互換、置換管理的若幹意見》,承租人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且同壹戶籍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辦理住房租賃轉讓,可以按照其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順序辦理,並經家庭成員同意。
2007年7月1日,新修訂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取消了與同壹戶籍居住2年以上的限制。只要家庭中所有符合租賃條件的成員都同意並經過公證,就可以將所有權轉讓給任何壹個符合租賃條件的人。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房租賃權的取得有壹定的法律條件,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租賃權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利壹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但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如想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租賃,經房管部門同意,可以變更。
第三,離婚時的公房分割。
1.關於夫妻離婚分割房產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有住房使用和租賃若幹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雙方均可主張對房產的租賃權:
(1)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
(2)婚前壹方租住的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3)婚前壹方借款投資建房的,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款;
(4)婚後壹方或雙方申請公房出租權的;
(五)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後因出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租賃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或共同購買的自有房屋;
(7)壹方將本單位出租房屋交還本單位或另壹單位後,另壹單位變更房屋的;
(8)雙方租住公房,婚後換房的;
(9)應認定夫妻雙方均可出租。
2、對於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照顧撫養孩子的父母;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人或生活困難者;
(4)照顧無辜壹方。
3.已購公房分割。
職工購買自己單位的公房,如果取得完全產權,那麽按照房產取得的時間,公房可以作為個人財產分割,也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如果只是取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出售單位仍然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有住房使用和租賃若幹問題的解答》,對於職工購買的產權受限制的房屋,壹般在離婚分割房屋產權時, 夫妻共同出資取得房屋部分產權的壹方,壹般應按照取得的產權比例和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房屋標準價格,補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 夫妻雙方爭奪房屋部分產權的,如果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解決。
四、關於公有房屋拆遷資金的分割
關於公房搬遷安置資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的問題,搬遷安置資金支付給被拆遷人後,資金屬於私有財產,屬於遺產繼承範圍,依法應當分割。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曾有壹起陸氏三姐妹訴其弟陸繼承遺產案:
牟星早年去世的妻子陸老先生有四個女兒和壹個兒子。多年來,邢壹直租住在壹棟公房裏。2004年9月底,該樓拆遷時,邢的兒子陸某代表其母親與拆遷安置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並從拆遷部門領取了654.38+0.387萬元。國慶期間,陸某以654.38+0.32萬元置換了壹套公產房,承租人寫在自己名下。65438+二月初,邢死。
因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意見不壹,邢某的三個女兒將弟弟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繼承母親邢某名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邢的另壹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原告認為,既然母親已經去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作為母親的遺產,他們當然有依法繼承的權利。陸某辯稱,母親生前已將房屋安置補償款處理完畢,故姐姐主張的繼承對象不存在。而且母親租住的是公房,產權不屬於個人。因此,基於房屋租賃產生的房屋使用權不能納入遺產,因拆遷公有房屋產生的貨幣補償款也不應納入遺產。為此,陸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三姐妹的訴訟請求。
法院壹審判決,被繼承人牟星名下租住的公房的安置補償款,應屬於牟星生前的個人財產。由於邢已經死亡,她留下的拆遷補償款為138700元,在法定第壹繼承順序中應由其子女繼承。三元起訴,被告作為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應扣除被告為牟星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近萬元,余額由雙方同等數額繼承。被告人陸某將向三姐妹各支付3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