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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石家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的統壹管理。

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其管轄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並可委托市、縣河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和管理。第四條河道實行統壹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維護與群眾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專門人員對重要河段進行專項管理和保護。第五條開發利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沙洲、灘地、堤防和護堤地,應當統籌規劃,服從防洪總體規劃,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水利事業發展。第六條滹沱河黃壁莊水庫以下河段,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石家莊市防洪堤,滹沱河崗南水庫至黃壁莊水庫段,京廣鐵路大橋以下河段,慈河木道溝橫山水庫以下河段,淮河白草坪水庫以下河段,王萍水庫以下河段,沙河、冶河、石家莊機場防洪堤,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管理。

其他支流由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水利、國土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劃定,並設立明顯標誌進行公示。第七條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編制河道建設和管理總體規劃,制定年度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河道整治和維護管理費用,實行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擔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道規劃和年度整治計劃,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各界和國內外投資者以多種形式對河流進行綜合開發和治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和堤防安全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河道和堤防安全的行為。對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設和改造第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和活動,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壹)跨河、跨堤、跨河、跨河的橋梁、涵洞、公路、管道、電纜等工程設施;

(二)堤壩、丁壩、閘壩、渡槽、水渠、倒虹吸、取排水口、水電站、防護林帶等工程;

(三)存放物料、挖魚塘、修建廠房和其他建築設施;

(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打井、鉆探;

(五)地下資源開發和考古發掘;

(六)從事旅遊、休閑娛樂、種植養殖開發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和活動。第十壹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本條例第十條所列建設項目和活動的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建設單位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建設項目和活動經審批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竣工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使用後,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第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未經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和活動,應當在河道管理範圍劃定並公示後六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因建設和活動臨時占用河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使用。臨時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屆滿後,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河道原貌。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的水工部分應當由具有水利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並由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資質的單位監理。第十四條因工程建設水位高,建設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堤防建設責任,保證堤防的原設計防洪標準。第十五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河道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收取。河道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管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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