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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民事糾紛,包括哪些內容?

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自然人之間是有關系的,往往雙方談的不順心就會產生相應的糾紛。

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糾紛,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壹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壹種,壹般都是因為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引發的。

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義務規範,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導致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壹般來說,民事糾紛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主要有以下十二類:第壹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財產糾紛、因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撫養權糾紛、贍養糾紛、撫養權糾紛、收養關系解除、同居關系解除(雙方或壹方在起訴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財產分析糾紛、分割糾紛、賠償、補助、保險糾紛。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權屬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房屋交換糾紛、退出公有房屋糾紛、拆除違章建築糾紛、房屋附著(固定)糾紛。第三類是繼承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與扶養協議、遺贈與接受糾紛、遺產分享糾紛、繼承權喪失的確認等。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款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加工合同(個人和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和個人)糾紛、貸款違約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索不當得利糾紛、追索首付款糾紛、無因管理債權糾紛、賬目糾紛等。第五類是人身和財產權利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財產追償糾紛、違約金糾紛、請求消除危險糾紛、財產返還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限糾紛和宅基地的附(定)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糾紛、噪音糾紛等。第八類是其他產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林竹園產權糾紛、產權糾紛。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引起的糾紛。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第十壹類是適用特別程序的理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宣告失蹤、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無主財產、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撤銷監護資格等。第十二類是指上述十壹類不能包括的其他糾紛或原因。

幾種處理民事糾紛方式的利弊分析

(1)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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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個概念反映出來的內容有兩個:壹是訴訟活動;二是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並進壹步體現了通過訴訟解決民事糾紛的利弊:

1.民事訴訟的優勢

壹是客觀性。它基於法院作為糾紛解決主體代表國家主持民事訴訟活動,保證了解決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解決過程和結果不受當事人的幹涉。與壹些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傳統習俗和觀念相比,它們對訴訟過程和結果的幹擾被最小化。

第二是公平。由於訴訟活動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程序,對程序公正的追求保證了糾紛的有序公正解決,而其他方法在這方面略顯不足。

第三是強制性。國家的強制力在訴訟過程和結果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有權對阻礙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甚至在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時依法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這也成為當事人更傾向於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原因。

2.民事訴訟中的缺陷

壹個是成本高。從國家層面來說,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到最終的執行結果,需要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從當事人層面來說,無論糾紛結果如何,當事人都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

第二,需要時間。嚴格的程序保證了公正,但同時也因其繁瑣、僵化,環節過多,甚至因各級法院案件過多而造成“積壓”,耗費大量時間,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第三,結果合法但不壹定合理。法律規定在不考慮其他主客觀因素的情況下保證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容易導致結果合法但不合理,當事人難以從內心接受訴訟結果,產生對訴訟的不信任。

第四,地方保護主義明顯。地方法院為了維護地方經濟利益,往往打擦邊球,試圖做出有利於地方當事人的判決,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

(2)仲裁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由第三方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協議,提交仲裁的事項是法律允許的事項。與其他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仲裁也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

仲裁的優勢。

壹種是自願的。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自由、充分地反映自己的意願。原則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作出仲裁裁決。仲裁的這個特點,很容易讓雙方對判決結果更加信服,不會有發自內心的抵觸。

第二是靈活性。程序沒有訴訟那麽嚴格,很多環節可以簡化。

第三是最後的決定。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仲裁員是專業的。壹般都具有與所涉案件相關的專業知識,這與其他民事糾紛處理方式中的相關人員有顯著區別,使得仲裁在解決專業性較強的民事糾紛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第五,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原則上,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結果不公開,這也是仲裁與訴訟的顯著區別之壹。

2.仲裁不充分

第壹,當事人選擇仲裁員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但也為仲裁結果的不公正埋下了隱患,尤其是在目前相關法律還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人為支配太明顯。

第二,仲裁強調的是最終裁決,相比訴訟高效快捷,但壹旦出現裁決錯誤,很難糾正。

第三,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使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權力和自由度過大,缺乏有效的約束和制約。

第四,受案範圍與訴訟相比相當有限,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3)調解

調解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自願協商,就民事糾紛達成協議的活動;另壹種是人民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

調解的優勢。

首先,調解程序更加靈活和簡單。這就決定了它不必嚴格遵循程序法規定的程序。調解時,可通過各種方式隨時通知當事人,調解場合、調解次數、調解方式不限。這些比訴訟解決糾紛更靈活。

二是有利於節約司法和社會資源。調解沒有申訴、上訴、再審等可能的環節和程序。

第三,糾紛處理更加徹底。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糾紛所涉及的全部請求,同時進行處理,減少了新的糾紛和訴訟的發生。

希望以上內容對妳有幫助。如有疑問,可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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