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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的海域使用權制度是怎樣的?

《物權法》首次明確規定了海域物權制度,包括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即《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第122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海域物權制度的建立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從理論上看,海域物權制度,尤其是海域使用權制度,是近年來世界物權制度的新發展,是物權制度進壹步成熟和自足的表現;從實踐角度看,物權法確立海域物權制度,是對我國現行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本文將簡要介紹和分析物權法中海域使用權的概念、性質、權利體系和意義。壹、海域使用權的概念和性質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是指中國人民的水面、水體、海床、底土和國內水域、領海。海域和土地在法律屬性上是壹致的,不僅在民法上,而且符合不動產的所有法律特征。海域使用權是單位和個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權利。按照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方式設立、變更、終止,並登記為其法定公示方式,具有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效力,具有不動產物權的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權的特征。從海域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海域使用權是壹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在物權法用益物權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1.海域使用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和其他非法人團體,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海域使用權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用於養殖生產。2.海域使用權的客體是我國國內水域和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所形成的特定海域。在傳統民法中,物成為民法上的物需要滿足兩個標準:壹是必須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第二是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因此,海域雖然不是傳統民法中的客體範疇,但隨著人類利用自然能力的不斷提高,海洋已成為人類開發利用的重要領域和資源,尤其是沿海水域的稀缺性不斷增加,海域成為壹種新型的權利客體。海域作為民法上的物,有其特殊性。首先,海域不是單壹的東西,而是集合。海域是以海底為中心的集合,上面是海水,下面是底土;再者,海域在民法上可以歸為不動產。海床和底土是不可移動的,權利變更需要登記,所以海域可以歸入民法上的不動產。3.海域使用權的內容表現了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和海域使用用益物權的性質,海域使用人的權利主要包括:(1)占有,即直接控制和支配國家所有的海域的權利。(二)使用權,即按照海域的屬性和約定的用途有目的地使用國家所有的海域的權利。(3)收益權,即獲得海域產生的收益的權利。(四)轉讓權,即通過買賣將海域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5)抵押權,即在其所擁有的海域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6)取回權和補償權,即海域使用權人有權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著物。海域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繳納海域使用費的義務。(二)按照海域功能區劃和協議使用海域的義務。(3)寬容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不得阻撓不妨礙其合法使用海域的非專屬用海活動。(4)及時告知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的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五)其他義務。海域使用權未經批準的,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海域使用權終止後,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工程的設施和構築物。二、海域使用權的權利體系作為壹項新的重要民事權利,其體系化的形成需要根據不同的標準加以區分。具體有以下幾類:(1)有償海域使用權和無償海域使用權可分為有償海域使用權和無償海域使用權。為了保證海域作為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建立海域經濟補償機制,實現國有海域資源資產的保值增值,避免海域過度無序使用,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即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但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並不排斥特殊情況下的海域無償使用。國家從有利於海洋防衛、管理和公益事業發展的大局出發,規定部分海域使用權無償取得,如1。海洋的軍事用途;2.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3.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的非經營性用海;4、教學、科研、防災、救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二)原取得海域使用權和衍生取得海域使用權可分為原取得海域使用權和衍生取得海域使用權。前者是指使用者從國家直接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可通過申請批準或以合法行為(如招標、拍賣)取得。後者是指因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依法轉讓、繼承而取得海域使用權。衍生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其他民事法律主體。(3)根據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海洋工程、水產養殖、港口、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等海域使用權可分為海洋工程、水產養殖、港口、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等海域使用權。此外,根據海域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內水使用權和領海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制度建立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1)海域這種關系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通過產權制度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物權法》中規定了海域所有權,將原本僅在主權和自然資源意義上被承認和對待的海域,變成了物權意義上的壹種不動產,通過物權請求權制度,使海域得到更好的保護,防止被任意分配、侵害和濫用。(2)通過海域產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所有權,制止糾紛,通過市場更好地配置資源,創造財富。《物權法》規定了海域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可以明確海域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關系,消除糾紛。也有利於發揮和挖掘海域的財產功能,通過市場實現財產的合理配置,創造財富,造福社會。(3)海域物權制度是對我國現行海域所有權和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基於民事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來構建和實施海域管理,有效處理了海域使用中民事權利保護和行政管理的關系,很好地協調了海域所有者、使用者和使用人的利益,整合了現有的民事權利類型(如養殖權、采礦權),徹底改變了以往海域使用“亂、超、免”的局面。《物權法》規定海域物權制度,是對現行海域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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