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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的含義是什麽?

義務是指個人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該做的事。在社會生活中,個人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和法律義務。以下是我整理的關於義務的內容,希望妳喜歡!

義務的基本含義:義務是人們在相應的社會關系中應該付出的價值。

對: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系中應該得到的價值回報。

義務: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任何人通常都有最重要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決定了他的根本利益,是他的主要生活來源和生存基礎,義務是壹個人在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中應該做出的價值貢獻。

1、?對嗎?的對稱性。法律約束公民或法人去做或禁止某些行為。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和權利是壹致的,不可分割的。法律規定的公民或法人的責任,如服兵役。

2.道德責任。

3.無償:自願咨詢、義務勞動。

義務是指主體必須回應他人的要求,對客體做出特定的行為。

基本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又稱憲法義務,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必須遵守和做到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是: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憲法》第52條)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

5.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

除上述基本義務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勞動、教育、計劃生育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這些義務不僅具有社會倫理道德的性質,還具有壹定的法律性質。

法律概念中的義務,即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或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限制。對應權利。法律義務不同於基於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範的義務。它們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產生的,它們的履行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違反法定義務會承擔法律責任(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法律義務和權利密不可分。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中的每個參與者都可能同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擁有對某些物品的權利和支付貨款的義務;賣方有義務將某些物品轉讓給買方,同時享有獲得貨款的權利。還有壹些法律關系,某個主體享有權利,大家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每個人都承擔不妨礙某壹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控制其所擁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情況下,壹個行為可以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比如法律賦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系而言,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系而言,也是在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民的義務可以有不同的分類,通常分為:①政治生活義務和壹般民事關系義務。如納稅和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定義務;撫養子女、履行債務是壹般的民事法律義務。(2)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做出壹定行為的義務,如納稅和贍養的義務;消極義務是不做某些行為的義務,比如不侵入他人住宅的義務。③絕對義務和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界的義務,是指對普通人的義務,如不侵犯任何公民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又稱對他人的義務,是指對特定人的義務,如債務人只對債權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④第壹項義務和第二項義務。這種區分的標準相當於權利中原始權利和派生權利(又稱救濟權)的劃分。第壹種義務是相對於原始權利而存在的,即不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二種義務對應於派生權利而發生,即因侵犯他人權利而發生的義務(見權利)。

個人對他人、集體和社會的道德責任分析。壹般包括對他人和對社會兩大類:前者是對自己的家庭、親人、朋友、同事的道德責任,後者是對祖國、民族、集體的道德責任。它是人們基於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理解,在內心信念的指引下自覺履行的壹種責任。

根據馬克思主義倫理學,道德義務產生於人們生活的社會關系。不管個人是否意識到,客觀上必然會對他人和社會有壹定的使命和責任。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道德義務的內容和範圍也在不斷變化和發展,因此它是壹個特定的歷史範疇。在階級社會中,道德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各個階級的利益和要求。人們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道德義務的多樣性,道德義務不僅在內容上不同於政治義務和法律義務,而且在實現形式上也不同。政治和法律義務主要依靠外部強制力,拒絕履行這種義務的人會受到相應的紀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義務雖然也受到外部輿論的約束,但主要取決於人們內心的自覺信仰。

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是根據* * *資本主義的倫理原則和規範提出的,反映了社會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要求優先履行對階級、民族和國家的義務。對於* * *實業家來說,道德義務不僅僅是外在的要求和責任,更重要的是內在的需要和為* * *實業家事業而奮鬥的高度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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