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不僅包括狹義著作權的內容,還包括作品的鄰接權,即作品的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家的權利、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機構的權利、圖書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壹是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它還包括決定以什麽形式、何時何地出版的權利。
二是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或不署名;有權簽署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是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是否授權他人修改,應以作者意願為準,不應強求。
修改作品不同於改編作品。這裏所說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進行部分改動,對文字和表達方式進行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從壹種體裁改為另壹種體裁(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在不改變原體裁的情況下,改變作品體裁(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第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詆毀,不被刪除、添加或作出其他違背自己思想的有害改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和威望,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是相互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侵犯了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
5.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表演作品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美術、攝影、電影和作品的權利。
Xi。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般而言,上述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屬於著作權的人身權。《伯爾尼公約》只明確規定了兩項精神權利,即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使在作者轉讓其經濟權利後,仍然享有這兩項權利。
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變更、翻譯、匯編等權利,屬於著作權的財產權。
擴展數據: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有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藝術和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是原創性的,根據獨立完成和個人表達兩個方面來確定原創性。
版權通常不包括公共領域的思想和表達,以及壹些獨特的表達方式。比如商業模式,除非沒有思想的具體表達,否則就不是作品。當壹個商業模式被寫成壹個具體的表達時,這個方案就可能構成壹個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第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第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電影和作品;
七、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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