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很多,法律代替法律。
宋初,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宋代刑法典是當時的主要法律文件。這是因為宋太祖認為五代之亂是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所以竇娥冤等人按照唐律的模式制定的。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實施過程中,它不能發揮有效的作用,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也相對較差。所以到了宋太祖,為了適應社會的需要,新的法律制度不斷頒布。由於不同時期各種社會存在差異,宋朝後來的統治者不斷頒布新的法律制度,導致了宋朝法律制度的多樣化。
宋代頒布的各種新的法律制度有序、式、式四種形式,在《宋史刑法誌》中解釋如下:
“禁止已經說過的話,禁止以前的事,在這裏設定是為了把對方當作壹個案例,使之有效。”
宋代頒布的法律制度大多是根據後來發生的事情制定的,所以大多是由詔令組成。大量詔書的出現,使得原本處於正統地位的宋刑法典受到了非常嚴重的沖擊。直到宋仁宗上臺後,才開始設立專門的編撰所,統壹整理歷年來宋朝頒布的詔令,使之得以制定。宋神宗壹上臺,就直接規定用法律代替法律。這成為宋代法律的壹大特色。
皇帝直接參與法律審判,進壹步加強中央集權。
宋朝的開國皇帝趙匡胤通過兵變和叛亂登上了皇位。因此,為了避免類似的情況,宋朝統治者開始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權利。集權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皇帝直接參與立法,頒布無數法令加強對法制的控制,同時皇帝直接幹預許多司法活動,進壹步將司法權收歸中央。
從宋太祖時代起,他就開始每天親自參與管理監獄中的囚犯。在宋太宗時代,皇帝直接設立審判法庭,由皇帝直接管理。在仁宗時期,宋仁宗經常直接審理相關案件。皇帝直接參與法律審判過程,是宋代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體現。
民事立法和程序法豐富,反映了經濟的繁榮。
由於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相對緩慢,中國古代的立法大多傾向於各種刑法和實體法,針對民法和程序法的法律很少。在宋代,大部分也是刑法和實體法,民法和程序法的部分相對較少。
但隨著宋代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宋代社會經濟較以前發展迅速,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的萌芽已經出現,各種夜市、草市逐漸增多,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經濟交流。在頻繁的經濟交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民事糾紛。這時候就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來規範和約束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此外,宋朝本身面臨著非常嚴重的內憂外患問題,人口流動非常頻繁,這也促進了宋代房屋買賣和典當行業的發展,也使得北宋的民事關系更加復雜。為了更好地管理民政事務,宋朝統治者還頒布了各種調整民事事件的法律,制定了更加合理的訴訟法律和制度。
民法和訴訟法的相繼出現,反映了北宋經濟的繁榮,也是中國立法的重大飛躍,體現了宋代法律的意義。
重視證據。
在我國古代社會,由於各種科學技術相對不發達,很多時候判斷都是基於法官的主觀判斷,所以很難保證能夠真正得到真相。但是宋代的科技發展非常迅速,中國的很多科技發明也是在宋代出現的。宋朝的科技非常發達,尤其是法醫學。當時宋朝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
宋代統治者運用科學技術判案,使判案結果更科學、更真實。因此,宋代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更加註重證據的作用,將證據作為判案的依據成為當時宋代法律制度的明確規定。
宋代的法律制度要求在破案過程中,必須以壹定的物證為依據。如果沒有物證,那麽案件就無法破案。如果是刑事案件,需要找到兇器和被害人屍體,才能定案。處理民事案件,需要用壹份白紙黑字的合同作為憑證來破案。例如,雙方的債務需要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評估。同時,為了保證合同的真實性,法官可以繼續辨別合同的真偽,保證最終審判結果的準確性。
與中國古代的其他朝代相比,宋代的法律制度具有明顯的獨特性,而這些獨特性從我們現代社會的角度來看是非常先進的。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歸根結底得益於宋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繁榮,相關的制度進步也能真實地反映出宋代社會政治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矛盾。但無論如何,我們還是要肯定宋代法律制度制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