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我們會先對司法精神病鑒定進行程序性審查,比如鑒定機構是否有資質,鑒定人是否合格,二是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如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材料提供是否全面,鑒定結論是否符合鑒定標準,是否有相反證據等。還有可能是假的鑒定材料,比如嫌疑人身邊的人可能不說實話。
防止造假的方法就是盡可能多的獲取客觀證據,從不同的角度和環節進行驗證,排除假證。文字是最不穩定、最不可靠的證據,但也是最常見、最容易獲得的證據。對於類似的情況,檢察官會慎重考慮,從各種渠道收集證據,包括咨詢有專業知識的人,然後判斷是否有必要做精神病鑒定。
我國刑事司法精神病鑒定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標準,但鑒定的過程需要專業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這是壹個經驗積累的過程。司法精神病鑒定不同於壹般的鑒定,是由人進行的,人與人之間存在個體差異,鑒定過程需要主觀判斷。這個時候,鑒定人的經驗和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鑒定所依賴的技術和設備也同樣必不可少。
1.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但在實際鑒定實踐中,往往需要比這壹規定時間更長的時間,有的要四十五天或兩個月。因此,以評審會結束後的實際通知時間為準。
2.委托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換句話說,兩個月應該是壹個延長的評估期。如果鑒定機構還是拖延時間,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該屬於違規加班鑒定。患者及家屬應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
3.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另有鑒定完成時間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出具鑒定報告。
4.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因當事人原因未按時足額提供鑒定材料,延誤鑒定時間的,由延誤方承擔法律責任。
然後鑒定機構收到精神病鑒定申請後再進行鑒定。但鑒定時會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鑒定機構也會詢問鑒定人相關問題,然後由鑒定機構得出是否為精神病的結論。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滿足鑒定需要,應當接受。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