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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自建取水設施用水。
第三條在本市從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和節水的監督管理。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的監督管理。
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六條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應當貫徹執行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市或者區、縣、市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及時公布,設置保護標誌,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汙染,保障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對區域內各類自備水源的供應。在城市公共* * *管網覆蓋範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原有自備水源應當增加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減少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現有自備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戶供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區、縣、* * * *市* * *人民政府將限期關閉:
* * *壹* *城市公共* * *供水可以滿足需要;
* * *兩個* * *自備水源位於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區或超采區;
* * *三* * *自備水源所在地已被鑒定為過量開采地下水,地面已發生沈降塌陷。
第十條申請從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同時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城市供水工程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壹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水源水質受到汙染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受到嚴重汙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群眾報告,並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二條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設施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負責非居民用戶總水門和居民單位總水門的維護和維修,包括總水門及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和水表。
居民用戶計量水表後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住宅單位總水門與住宅用戶水表之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產權單位負責並出資;屬於個人產權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或委托物業服務單位進行維修,已繳納維修基金並從維修基金中列支,市人民* * *負責建立維修基金並從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四條因施工不當和其他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過錯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並按實際水量損失向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繳納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十五條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和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未經依法登記並取得特許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並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除了緊急維修。
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通知用水戶和個人,並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盡快恢復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緊急供水措施。
搶修城市供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無理阻撓搶修。
第十八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的,經市人民* * *批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戶用水,保證城市居民的必要用水。
第十九條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及時進行水質檢測,並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無法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應當由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進行監督,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監測。重大水質事故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排汙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汙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制止汙染,立即通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水汙染情況。
第二十壹條發現供水設施水質受到汙染時,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和相關用戶。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清洗消毒供水設施,經衛生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 * *壹* *供水架空線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內,地下電纜壹點五米以內;
* * *二* * *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1.5米範圍內;
* * *三* * *祖父* *城市建成區內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四米以內;
* * *四個* * *二級增壓泵站在10m範圍內。
城市供水企業在本區域內進行設施維護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幹涉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和大壩時,應在該處設置明顯標誌。管道上遊300米至下遊500米範圍內禁止采砂、取土;河道疏浚和堤防整治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城市供水企業,並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損壞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妨礙供水保護和供水安全的行為:
* * *壹* *在城市公共* * *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砂、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
* * *二* * *故意損壞或者擅自啟閉* * *公共供水設施的;
* * *三* *侵占、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內傾倒垃圾、雜物;
* * *四* *連接非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
* * *五* *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並報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和節約用水的原則。
供水企業供水價格低於成本或者合理收入水平低於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整價格,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由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章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城市供水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需要辦理臨時用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在城市供水企業指定的地點安裝臨時水管和水表。
第二十七條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期校驗水表,收取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出具繳費通知書,並交付到戶。欠費用戶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供水企業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後15日仍未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向欠費用戶供水,並按日對欠費用戶加收應繳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非居民用戶用水應當實行分類收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未按用水性質分類計量的,按照用水類別最高價格收取水費。
第二十八條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更換計量表,並承擔檢測費用;測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因遷出、遷入、分戶、分戶等原因變更用戶註冊名稱的,用戶應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並結清水費。
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註銷手續,結清水費。
第三十條禁止下列用水違法行為:
* * *某* * *擅自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
* * * 2 * *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 * *三* *更換、繞過、幹擾、破壞水表偷水;
* * *四* *各種形式的供水;
* * *五* *其他違法用水行為。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結算水表計量的準確性。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應及時向供水企業反映。
雙方應按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無法用水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 * *某* * *水表自然損壞,按用戶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收費;
* * *二* *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裝水表的,按照供需雙方的約定定量收費;
* * * 3 * *用戶通過改裝或損壞水表、擅自開啟水表封條、擅自拆卸水表、擅自更換水表、倒置水表、表前接管、非法充值磁卡水表磁卡、啟用無消防需要的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式偷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估算的方法是: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偷水時間無法確定時,按照不少於180日,不超過360日計算;家庭用水戶每天不得少於六小時,不得超過十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
第五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 *應當制定節約用水計劃,並根據節約用水計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汙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的年度計劃。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水、建築中水回用、汙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逐步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戶和從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戶,實行用水計劃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用水計劃指標。
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節約用水檔案,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用水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非居民用戶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水費。
超過計劃水價的加價部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超計劃水價水費0.5%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 * *項目包括* * *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工程通過竣工經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器具。
第三十八條加強和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的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和提倡下列項目配套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
* * *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 * *公共服務設施;
* * *二* *機關、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設施,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 * *三* * *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可采水量7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和建築區;
* * *四個* * *汙水處理廠。
第三十九條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裝置和器具進行維修和維護,減少漏水。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節水的監管,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用水戶節水的監管,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四十壹條公共* *專用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為再生水的使用創造條件。
營業性洗車經營者必須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禁止用流水沖洗施工現場的車輛、食物、磚塊和沙子。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損壞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標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權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 * *某* * *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標準;
* * *二* * *擅自停止供水;
* * *三* * *停水時未履行通知義務;
* * *四* * *未能按照規定及時修復供水設施故障;
* * *五* *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供水;
* * *六* * *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
* * *七* * *未按規定定期清洗儲水池,導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
* * *八* *其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汙單位或者個人未采取措施制止或者減輕汙染,以及隱瞞、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城市供水汙染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或者占用、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某* * *故意損壞公共供水設施;
* * *二* * *擅自啟閉* * *公共供水設施;
* * *三* *連接非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
* * *四* * *擅自改建、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 * *供水設施。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繳納相應水費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供水,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某* * *擅自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
* * * 2 * *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 * *三* *來供水;
* * *四* * *各種形式偷水。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予以處理:
* *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二* *未按規定維護、更新或改造節水設施,造成水資源浪費或擅自停用節水設施的,扣減10%至30%的計劃用水指標,並追繳當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 * *三* *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年度計劃用水指標10%至30%,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四* *用水設施、裝置、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或者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 * *五* *營業性洗車經營者未按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在施工現場用自來水沖洗車輛、沖洗食品、沖洗磚塊、沙子,被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第五十條市、區、縣和* * * *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供水企業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扣留違法行為所使用的工具、裝置,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壹條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
供水管網漏損率
管網漏損率是指供水過程中由於管道本身的結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損失和壹定的沿途和區域性損失所造成的水量損失,管道老化造成的其他損失占全部供水量的比例稱為供水管網漏損率。供水系統的兩種泄漏方式如下:
供水系統物理性漏損是指水通過系統的配水管網和城市儲水裝置漏、漏、溢到外面的部分。增加了不必要的供水設施建設,增加了實施和運行成本,是對水資源的巨大浪費。
供水系統紙漏又稱“紙上漏水”,是指由於水表錯誤、收費或財務錯誤、擅自違規用水等給供水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那部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