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垃圾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區域負責、管辦分離、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和處理,實現城市垃圾管理的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第七條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經營管理。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亂扔垃圾、亂倒垃圾的行為;舉報屬實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九條生活垃圾應當逐步袋裝化,由當地社區或者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收集和管理,每日清運。
市場攤位產生的垃圾由主辦單位收集管理,由環衛部門有償清運。
禁止拾荒者翻找袋裝垃圾;禁止從樓上扔垃圾。第十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環境衛生設施規範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便於使用和移動,並符合規定的密封要求。
各種小店和小攤都要自帶垃圾容器。第十壹條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生活垃圾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設施建成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損壞、拆除、關閉或者遷移生活垃圾設施;不得阻撓生活垃圾設施建設。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等量建設”的原則提出拆除方案,經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的區域,原有的生活垃圾桶(桶)應當同時拆除。單位和居民必須自行將生活垃圾裝入垃圾袋。扣緊口袋,並根據以下規定放置、收集和運輸它們:
(1)居民應當按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點。
(二)臨街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不得沿街放置袋裝生活垃圾,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定期收集運輸。
(三)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收集運輸,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第十三條應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處理。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分類規定將垃圾分類裝袋並投放到相應的垃圾容器中。第十四條廢舊家具等廢棄物應當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放置。第十五條居民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垃圾管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第十六條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壓力容器等危險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堆放在垃圾收集場(站)。第十七條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排放前到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排放許可證》,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狀》。
《排放許可證》應當申報城市垃圾的種類和數量,其中建築垃圾和工程殘積土的排放量應當申報拆除或者挖掘方案和計算排放量的圖紙。第十八條排放建築垃圾、工程余土、無毒無害的工業垃圾和商業、飲用、服裝、修理垃圾,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排放量進行審批;爐渣按鍋爐噸位核定。第十九條賓館、飯店、食堂等單位的餐飲泔水應當交由專業部門收集、運輸、處置和利用,不得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場(站、點)。第二十條醫療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置。第二十壹條單位和個人裝修產生的垃圾不得排入生活垃圾收集場(站),應當自行裝袋集中放置,由物業或者小區通知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費用由排放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第二十二條排放建築垃圾、工業垃圾、工程余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排放許可證,按照指定的路線、地點運輸和排放,並取得排放收據,禁止亂排亂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