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範圍內的井蓋屬於公共場所,由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於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公共* * *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協助保管,發現損壞、丟失的,應當立即報告井蓋權屬單位。
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程中安裝的井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應印制行業或專業標誌。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施工技術規範,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應與周圍路面平齊,相對高差應符合相關行業技術規範,確保行人和車輛通行無噪音、無位移、無損壞。
不符合設計、施工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井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修復、更換。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道路井蓋規範和標準。權屬單位在新建道路上安裝井蓋,其他道路更換井蓋、井,應當符合其規範和標準。第六條市、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者收到井蓋險情解除信息後,應當及時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並通知井蓋權屬單位在2小時內補齊、更換,所需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第七條井蓋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井蓋設施巡查管理和維護責任制,實施日常巡查管理,發現井蓋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並補齊、更換;
(二)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轉或者接到維修通知後,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維修、更換或者維護。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的現場應當在接到報告後4小時內修復;其他區域應在6小時內修復;
(三)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將現有井蓋設施的位置、數量以及井蓋設施的新建、改建、報廢等數據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者對井蓋設施進行維護、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誌或者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井蓋丟失、損壞或者被盜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第十條對舉報或檢舉盜竊、非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井蓋丟失行為的,經查實後按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壹條破損、開裂、報廢、老舊的井蓋設施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出售給其他部門。第十二條對於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井蓋設施,將廢棄井填滿後形成路面。填好後,權屬單位出現,實施挖掘和維護。除責令其按照挖掘費標準10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挖掘修復費外,可處2萬元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未執行修復通知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超過12小時的;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或者非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