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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知識點概述

壹、審計法概述

(壹)審計的概念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財務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和資產,監督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動。

(二)審計法的概念和調整範圍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有的審計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審計法的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三)審計法的原則

審計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實事求是原則、誠信原則和保密原則。

(四)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辦公室的首席執行官。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政府審計機關,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派出機構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壹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力

(壹)審計機構的職責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並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機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審計監督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機關應當對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以及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和監督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和其他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任期內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績效進行審計監督;對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有權就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年度報告。

(二)審計機關的職權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會計報告,用計算機存儲和處理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或撒謊。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審計機關有權利用計算機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電子數據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的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4 .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相關的資金,暫停使用已經撥付的資金。審計機關采取上述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的合法經營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執行的上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主管部門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可以請求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協助。

第三,違反審計法的責任

(壹)被審計單位的違法責任

1.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至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處分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審計機關、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采取下列措施:(1)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當繳納的款項;(二)責令限期歸還被占用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5)其他處理措施。

4.審計機關、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並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5.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處分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6.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計人員的違法責任

審計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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