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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旅遊業的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吸引、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行業。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和從事旅遊經營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的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大旅遊投入,加強旅遊設施建設,加快旅遊業發展。

重視支持旅遊資源豐富的貧困地區發展旅遊業。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教育,有計劃地培養旅遊人才,提高旅遊專業人才素質和旅遊服務質量。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監督管理,規劃、建設、交通、郵電、商務、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體育、衛生、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興辦旅遊企業,依法開發旅遊商品。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區居民的文明素質和法制教育,維護旅遊區的旅遊秩序,創建文明旅遊景區。第十條對保護、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遊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第十壹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為發展旅遊業可以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十二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堅持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國內外宣傳推廣活動,提高重點旅遊景區的知名度。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普查,指導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和評價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執行。第十四條旅遊資源的開發和旅遊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旅遊區的總體規劃,並按照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第十五條開發旅遊景區、景點和建設涉外賓館等設施,應當在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管理部門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六條在旅遊資源特色突出、旅遊景點相對集中、具有重大開發利用價值的區域內申請設立旅遊區的,由省旅遊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三章旅遊者第十七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了解旅遊活動和旅遊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服務方式和旅遊產品;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獲得旅遊服務,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5)人身和財產安全得到保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秩序和有關旅遊安全、環境衛生的規定,履行旅遊合同或者協議,尊重旅遊區的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不得破壞旅遊區的景觀和旅遊設施。第十九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向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發生地的旅遊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章旅遊經營者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涉外飯店和其他定點單位、風景名勝區和各種經濟成分的景區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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