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簡介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是指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後,通過召開問責評價專題會議,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被審計責任人現場接受組織和幹部職工代表的質詢和評議,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長期以來,許多單位把對領導幹部的離任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實施外部監督的必要手段。但從目前的審計實踐來看,審計監督不力也導致壹些國企高管出現了“屢審屢犯”的情況。
奇怪的原因之壹。因此,筆者認為,鑒於審計部門只能“審”不能“問”,適時介入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將更有利於發揮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的“雙刃劍”作用。
1審計結果公共問責的監督強化功能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和紀檢監察不是兩個不相關的概念。它們在主體和內容上是相關的,在對象上是相同的,在手段上是互補的。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的實施,使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優勢互補,既合理利用審計結果,又豐富紀檢監察監督手段,強化紀檢監察監督。其主要功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從源頭上有效預防腐敗。通過審計結果的公開問責,可以進壹步發掘審計過程中被忽視的壹些苗頭性問題,及時發現管理體制、機制、政策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從而有針對性地采取政策,將壹些腐敗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治理腐敗。
1.2
切實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因為紀檢監察部門只能在有信訪投訴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程序,監督範圍有限,不管有沒有問題都可以進行審計結果問責,把可能發生違紀和腐敗問題的地方暴露在監督視野中,從而加強了對權力的監督。
1.3
推進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審計結果公開問責的目的不僅在於暴露問題和矛盾,還在於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產生的根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促進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不斷完善。
1.4
推行陽光管理。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涉及企業內部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重要人員任免等員工關註的熱點、焦點問題。通過在某些公開場合的問責和評價,有利於增加公司管理的透明度和領導政績的公信力,增強員工參與陽光管理的積極性。
2現行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建立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行政問責制正在全國逐步推行,電力系統各單位都在積極推進紀檢監察工作創新。但是,從具體實施來看,審計結果公開問責還處於試行階段,在具體操作中還有壹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2.1對審計結果公眾問責制度的認識還不統壹。
無論是從問責的對象,還是代表廣大職工的問責主體,都存在認識不壹致的問題。從問責主體來說,目前是紀檢監察部門實施問責。壹些部門(單位)由於監督意識淡薄,搞不清責任與非責任的界限,甚至有“老好人”的想法,怕得罪人,特別是重要部門和領導,不願意問責。從問責的對象看,有人認為問責的建立和實施是對組織和群眾的不信任,甚至是對他所謂權威的挑戰,是發自內心的對問責的抵制;有些個別校長沒有大局意識,或者自己也不清白。他們害怕對下屬問責會導致“城門失火,殃及自身”,害怕問責。壹些職能部門和領導幹部習慣於用權力開展工作,習慣於“高高在上”,容不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這些錯誤觀念影響了問責制的建立和實施。
2.2問責制不具有可操作性。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應該是責任制度和問責制度的銜接制度。由於壹些必要的操作規程尚未頒布,缺乏可操作性。制度和方法過於原則和籠統,實用性強,缺乏系統性。問責只指向行政“壹把手”,其他行使權力的部門和領導幹部不在其中。這樣的制度不便於操作,必然給問責的實施帶來障礙,也會造成操作上的隨意性。
2.3問責制度和機制不完善
首先,就問責的執行主體而言,從理論上講,問責的真正主體應該是職工。但是,讓零散的人直接啟動法律和程序都很強的問責機制,肯定是不現實的,但也不能由任何壹個部門或領導來執行,否則會導致啟動的隨意性和結果的偏差。因此,建立壹個由某個部門牽頭,多個部門參與,專門機構實施的問責運行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問責執行部門本身被監督或問責的問題沒有解決。比如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紀檢監察機關,在制度建設上要解決如何監督和問責“裁判員”的問題。此外,現有的問責案例往往以壹種倒置的模式運作。壹個失職事件往往是事後,有關部門不得不啟動問責程序,給群眾壹個交代。這樣的問責往往會失去主動性,變得被動,容易產生不好的結果。
2.4問責制的根本功能不突出。
建立和實施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建立責任管理,防止責任事故的發生。問責制不僅僅是追究幹部的責任,更是事前的監督和提醒。因此,明確責任分工,強化責任意識,構建以預防責任事件為重點,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問責體系,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和方向。
3實施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機制的努力方向
實施審計結果公開問責,需要采用公開問責、公開問責、公開答辯、公開處理的程序,從法律文件和制度規範的角度“固化”問責的公開程序。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3.1加強宣傳教育,樹立責任意識,夯實問責制的思想基礎。
通過宣傳教育,強化責任感和使命感,讓各級領導幹部都要有強烈的責任感,經常思考自己的責任,才不會在被問責的時候懵懵懂懂,真正從心底接受這種監督方式。廣大員工應從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出發,增強參與問責的主動性,推動問責的實施。
3.2實施信息公開,建立公眾互動機制。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的前提是信息公開,因為問責制度是壹系列責任制度和問責制度的綜合體系,需要各方的配合。因此,需要滿足員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建立多渠道、高效的信息公開機制,讓民眾的感受和意見盡快進入視聽監管部門。通過公眾參與和積極回應,形成互動的動態問責,確保問責制的全面實施。
3.3整合問責主體,努力形成問責合力。
要通過壹定的形式,明確相關部門在推行問責制中的主導地位。從廣義上講,問責制包括法律、黨紀、行政等方面的責任監督和追究;從狹義上講,也是將黨紀政紀處分與組織調整相銜接的有效措施。因此,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承擔這壹任務,綜合運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手段,實現績效最大化。在紀檢監察部門主導問責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人力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綜合力量,推動問責制度科學、規範、高效運行。
3.4拓展問責內容,拓寬問責領域。
不僅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問責,還要加強對公司發展戰略制定、重大建設項目決策、幹部人事行為的問責。不僅要追究公司負責人的責任,還要追究壹些重要電力部門甚至供電所負責人的責任,追究他們在重大經濟活動中的失職行為,如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玩忽職守等。
3.5實行事前把關,建立責任承諾制。
進行崗位責任承諾,進壹步深化問責意識,為下壹步問責行為做好基礎工作。先承諾,後問責,問責的對象在思想上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只有在責任事故和事件發生後,才能主動承認錯誤,承擔責任。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是壹項嘗試性的工作,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為審計和紀檢監察監督制約“雙刃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