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發生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庭審三個階段。1.審查批準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詳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刑事訴訟規則》第101條)。2.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發現偵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以非法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偵查機關未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詳見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時,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詳見《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六條)。(三)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我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詳見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七條)。3.庭審階段補充偵查:在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二)項、第166條)。法院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壹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進行,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
法律客觀性:
壹、審判階段需要追加多少次調查* * *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公訴人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該提案應限於兩次。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但起訴、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該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涉嫌犯罪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二、審判階段有哪些步驟?庭審階段可分為五個階段:(1)宣布開庭前,書記員應先核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向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宣讀法庭規則,邀請審判長、法官就座,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準備就緒。(2)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當事人的,人民檢察院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和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3)審判長宣布案件來源、案由和是否公開審理,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四)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訴訟中享有的合法權利,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被告人有權依法為自己辯護和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調查。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五)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出庭支持公訴的當事人、法定申請人、公訴人回避的,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開庭審理。申請人當庭申請復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在復議決定作出後決定是否繼續開庭審理。準許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和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當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