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尤為重要。
根據“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壹系列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據統計,新中國成立50年來,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280多部,包括綜合、安全衛生、三同時、傷亡事故、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職業培訓與考核、特種設備、防護用品和檢驗等。
其中,《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實施)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國家制定並頒布了數百項安全衛生國家標準。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調整範圍的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幾個層次組成。
2安全技術規程
安全技術規程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預防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和事故,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程,對壹些突出的或帶有普遍性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了基本要求。對於壹些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和建築項目的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1996 10原勞動部發布《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明確要求“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有職業安全衛生論證內容,並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專章納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並列入投資控制額”。
《礦山安全法》有專章對礦山設計和建設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準。
2.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於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開式齒輪、砂輪、鏈鋸、聯軸器、轉軸、滑輪、壓力機轉動部件等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裝置。機器的轉動部分裝有自動加油裝置。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得超速或超載。不準斜掛,禁止任何人在吊起的物品上或下方停留或行走。
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貨物容器、運輸工具,必須由專業生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並經檢驗機構進行專業資質檢測檢驗,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和重大危險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電氣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等。都是應用廣泛,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條例》對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
國務院2003年發布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七類設施界定為特種設備,明確了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範圍。
4.火災和爆炸安全規則。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消防法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儲存工作”。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於2002年6月9日經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3月5日起施行,對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的安全條件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職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職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禁止關閉或者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在《工廠安全衛生條例》中,對工作場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標誌、機器和工作站的布局進行了全面的規定。
《建築安裝安全技術規範》規定:“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施工現場的溝、坑應填平,或設置圍欄、蓋板;施工現場壹般不允許架設高壓線。”《礦山安全法》還規定了礦山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以及礦山與外界的交通和通訊設施。
6.個人安全保護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可以根據其制造目的和傳遞給人的能量來區分,包括防止急性傷害和慢性傷害。
《工廠安全衛生條例》規定:“電氣操作人員應配備絕緣靴、手套等。由工廠根據他們的需要;高空作業的安全帽和安全帶應由企業提供;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工廠和車間應配備防毒搶救設備。”勞動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也對企事業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提出了明確要求。
3職業健康條例
職業衛生法規是指國家為改善勞動條件,保護生產過程中職工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這包括關於職業健康保護措施的規定和關於預防性醫療保健措施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主要有人大頒布的《環境保護法》、《鄉鎮企業法》、《煤炭法》等。、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條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防暑降溫暫行辦法》、《化工系統衛生監測管理辦法》、《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病人治療辦法》等。由相關部門頒布。2002年5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職業病防治法》,將我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管管理提高到了壹個新的高度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