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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執法管理在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監獄警察執法管理新問題及對策分析(按需自行修改)

內容提要:目前,在監獄系統管理罪犯的過程中,執法管理存在寬嚴相濟不當、管理薄弱等問題。加之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管理不力、不作為的局面,形成了監獄管理難以突破的問題,嚴重制約了監獄的改革發展。只有著力整改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管理監獄,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執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實現罪犯監獄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

關鍵詞:監獄警察執法管理規範化法制化對策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在執法管理過程中,通過警察規範化的執法管理活動,實現對罪犯的懲罰、矯正和改造,必然會形成作為管理者的監獄警察與作為被管理者的罪犯之間的明顯矛盾。監獄管理實現規範化、制度化、效能化、優質化,實現培養守法公民的目標,嚴格規範監獄警察的執法行為,依法對罪犯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是必要的、必要的;通過完善法律法規來規範、約束、督促罪犯接受管理、認同管理、服從管理,同樣重要。作為壹名基層監獄警察,筆者在對罪犯的執法管理過程中也遇到了壹些新的問題和困惑。通過分析當前監獄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依法治監、推進監獄法律咨詢的角度,提出了廣大幹警面臨的新問題,提出了思路和建議,以引起大家的關註和深入思考。

壹、當前監獄警察執法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

目前,監獄系統在加強管理、強化矯正職能、維護監管改造秩序、創建安全文明和諧監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努力。然而,與全國各地的監獄壹樣,監獄警察在對罪犯的執法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著寬嚴相濟、管理不力等問題。同時,由於罪犯懲戒制度的缺失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監獄警察規範執法管理的程度和有效性大打折扣,由此導致的管理無力管不作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獄警察執法管理存在嚴與不當、寬與失度等問題。

壹方面,極少數監獄幹警法治意識淡薄,無視法律法規的嚴格要求。為了在犯罪分子中樹立自己的“威嚴”,他們錯誤地把嚴格管理等同於“對犯罪分子心存畏懼”,迷信“三個字不如壹個耳光”。導致完全無視罪犯的合法權益,心血來潮任意處置,不教而罰,甚至張口罵人、體罰;另壹方面,個別民警對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許多於要求,“理解”多於約束,口頭批評多於按章處罰。該罰不罰,該罰不罰,監管系統視而不見,禁令置若罔聞,將罪犯視為“弱勢群體”,提倡“善待罪犯”的原則,對罪犯的要求表現出少有的熱情和關心,拿書拿物,通融。前者從根本上背離了依法管理和規範執法的內在要求,損害了監獄機關嚴肅公正的形象,導致罪犯對監獄更加不滿,加劇了罪犯與警察的對立;後者模糊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混淆了是非,曲解了規範執法和文明管理,嚴重淡化了管理職能。

2.警察怕、怕、不願意管罪犯的現象日益突出。

當前,監獄服刑人員構成日趨復雜,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期而至,特別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價值觀扭曲,角色意識弱化,反社會意識增強,挑釁警察對抗管理的現象更加突出;然而,建設法治監獄要求高標準、嚴格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使得監獄管理活動難度越來越大。監獄警察管理罪犯,要求他們時刻和人在壹起,24小時。但他們缺乏必要的防身和震懾的警用裝備,尤其是地下警察暴露在安全威脅下,壹些人產生恐懼、煩躁和焦慮情緒,對自身安全充滿憂慮。此外,罪犯過度維權現象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對監獄警察執法管理活動的過度幹預和不當調查,導致監獄警察的職業風險不斷加大。有許多警察擔心他們會因為自己的錯誤而丟掉工作,甚至受到刑事制裁。有警察表示了我幹了壹輩子,還能全身而退的悲哀。(如浙江省某監獄警察強制罪犯“當面反省”,是因為監獄法規定的刑罰中沒有“當面反省”,由西湖區、杭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有三個女警察因為壹個女囚犯不服從管理而拒絕去醫院。經過多次教育和交心,他們就是不聽。三個警察壹生氣就用警棍。誰能想到,他們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犯人得了尿尿病,膀胱大大膨脹。結果,膀胱破裂,人死亡。這是壹個明顯的錯誤。)在很多監獄裏,監獄裏的檢察官對監獄警察的管理肆意妄為,隨意“修理”監獄警察的事情經常發生,這讓很多直接管理罪犯的警察憂心忡忡。他們不敢管罪犯,有權用,有權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充當“和尚”不敲鐘,工作漫不經心,敷衍塞責,裝聾作啞,看到問題就掉頭或直接上交。這種無知、失職、“不管發生什麽事”導致了監獄管理的不規範,警察的誠信沒有壓制住罪犯的邪惡,削弱了對罪犯的執法管理。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讓警方的執法管理顯得蒼白無力。

目前,在監獄對罪犯的管理中,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措施和方法,現有的法律法規比較籠統,互不兼容,不同層級的規章制度之間存在沖突,使得警察束手無策,執法管理效率下降。比如,對於大量原判刑期和剩余刑期較短(無法判刑或假釋)的罪犯,監獄缺乏有效的激勵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處罰方面,《監獄法》只規定了警告、記過、禁閉,其適用也只是針對少數頑固危險的罪犯。監獄警察常用的很多合理的管理方法(如見面批評、責令檢查和監獄規定,如暫停面談、賠償他人傷害等。)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對於有能力拒絕勞動的罪犯,如何“逼”出來,沒有明確的規定。面對大多數罪犯,很多時候監獄警察只能煞費苦心地“磨嘴皮子”,進行批評教育,往往收效甚微。許多警察深有感觸地說,“罪犯管了幾十年,現在都不知道怎麽管了。”導致許多幹警在執法管理中無所適從,面對罪犯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壹些罪犯無所適從,無法及時應對和處理,嚴重削弱了監獄對罪犯的執法管理職能。

4.懲治罪犯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嚴重損害了監獄執法管理活動的規範性和公正性。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中,不乏不滿、留戀、渴望擺脫監禁、改造生活的人;被動轉型、逃避管理、欺騙、強求行為時有發生;與管理層對抗,與警察頂撞,自殘,要求禁閉,威脅挑釁警察,甚至栽贓陷害警察的情況屢見不鮮。在許多罪犯因尋釁滋事被扣分或嚴格禁閉後,今年的“福利”已經蕩然無存,壹些罪犯出獄後咒罵警察並威脅要報復。影響極其惡劣,監獄卻束手無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部分很多條款都有類似這樣的文字:“...處壹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相差7年,甚至懸殊很大。監獄警察肩負著刑罰執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兩個罪犯犯罪情節相似,但刑期長短卻很大。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相同,壹個判三年,壹個判十年;兩人均犯受賄罪,分別以受賄65438+萬元、受賄100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於兩種不同的犯罪情節,判決結果是不壹樣的。為什麽不呢?原因很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這麽認為。審判嚴厲的人認為法律對自己不公平,懷疑法律的公正性,從而影響改革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看完壹份又壹份刑事判決書,民警不禁感嘆:為什麽我們的法律這麽靈活?更大的法律靈活性是有益還是有害?作為壹名監獄警察,我認為法律的過度彈性為腐敗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證,增加了罪犯改造思想的難度。)還有1997版刑法和監獄法對罪犯的反改造行為規定了擾亂監管秩序罪。這壹罪名已經確立13年,但至今沒有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使得該罪只存在於法典中,無法對監獄中大量的服刑人員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給予及時、適當的懲罰,不僅損害了監獄管理活動的規範化。

二、提高監獄警察執法管理規範化水平的對策

只有大力糾正和改善監獄警察在罪犯執法管理中的失範行為,依法管理監獄,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

1,加強監獄警察隊伍建設,從優待警,夯實依法管理、規範執法的思想基礎。

深化法治理念和榮辱觀教育,以人為本,始終堅持警察政治建設,提高警察素質,加大科技強警投入,優化基層警力配置,改變監獄警察長期超負荷工作的狀況,配置必要的警用裝備,關心警察心理健康,建立警察心理幹預機制和身體康復機制,減輕其心理壓力, 以及保護人民民主專政的崇高氣節和堅定信仰從優待警、振興和鑄造監獄警察。

在對罪犯的管理中,警察能夠以法律法規為根本,不越權,不違法違規,言行有依據,不逾矩,始終守法,壹切合法。作為監獄警察,要依法行使職權,嚴肅規範地管理罪犯,講正氣,弘揚正義,樹立執法犯法的莊嚴形象,嚴格約束罪犯的行為,促使罪犯認罪服法;同時,加強文化理論知識的學習,拓寬知識面,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知識儲備,提高刑罰執行力,模範守法,規範管理行為,審慎正確行使管理職權,為罪犯樹立遵紀守法的榜樣,通過公正、尊嚴、文明的監獄警察形象,激勵和引導罪犯遵守監獄規章制度和紀律,不斷提高監獄管理和規範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規章制度,努力提高監獄警察規範執法管理的能力。

通過監獄警察的規範化管理活動,實現依法對罪犯的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管理。因此,應通過創新,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監獄警察管理細則》、《監獄管理細則》、《刑罰執行細則》,並以修訂《監規紀律》和《罪犯行為準則》為突破口,改進和完善罪犯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配套的、詳細的、細化的規定。加強規範性、可操作性和實踐性,盡快改變監獄警察管理活動基本靠文字(批評教育)和替代措施太少的尷尬局面,解決大量短期服刑人員扣分、不怕嚴格禁閉處罰甚至對批評教育漠不關心的問題。嚴格實行罪犯學習、勞動、餐飲、娛樂、衛生、訓練、休息、考核、談話、獎懲的規範管理和全天候、全過程直接管理,明確寬嚴相濟的範圍和標準,確保寬嚴相濟政策在罪犯管理中的準確貫徹,減少和消除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保障監獄警察的執法安全。要把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動權牢牢掌握在監獄警察手中,努力提高規範化管理的能力,不斷拓展和加強規範化管理的程度、廣度和深度。

3.完善懲治罪犯的法律法規,堅決打擊罪犯的反管理、反改造行為。

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創新管理方式,完善監管法規特別是懲戒法規。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罪犯處罰辦法》,推進監獄管理活動法制化。比如,如何處理混刑罪犯,對有勞動能力而逃避、拒絕勞動的罪犯采取什麽措施和手段強制執行,使用警示裝置的程度和程序等都有明確規定,詳細、細致、可行,以解決監獄警察日常管理中,罪犯無章可循、束手無策,但根據自己的主觀想法應對後要麽“失控”,要麽被認定為違法的問題。針對服刑人員擾亂監管秩序、抗拒管理改造的嚴峻形勢,以及《監獄法》和《刑法》對擾亂監管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未達成壹致,導致該罪無法追究的情況, 司法部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擾亂監管秩序罪的適用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同時制定《監獄罪犯處罰辦法》,或因嚴重違紀被多次扣分或多次受到行政處罰後,由監獄通過檢察機關追究擾亂監管秩序罪,作出明確規定,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法規。 因此,將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納入壹個完整嚴密的懲戒法規網絡,徹底解決反管理罪犯少罰、不罰、難罰的問題,確保監獄嚴格控制罪犯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動,必將維護監獄管理活動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4、強化執法監督,規範幹警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和規範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監獄紀檢監察部門按照依法治監、從嚴治警的要求,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以落實司法部監獄人民警察六項禁令和司法部監獄局關於監獄人民警察文明執法的規定為突破口,全程監督、深入監督,引領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工作走向深入。完善執法考核方式和績效考核機制,合理確定執法“自由裁量”範圍,建立健全監獄警察管理活動各時期、各環節的監督制度,規範管理程序,以制度規範權力,監督制約權力,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監督體系,杜絕隨意執法、惡意執法、妥協執法,將監獄警察的所有執法管理活動置於“陽光”之下,確保罪犯的管理活動不受超越。紀檢監察機關要與政工、監察等業務部門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全面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落實訓誡談話制度和罪犯釋放前談話制度,及時查處不作為、亂作為、亂執法、打罵體罰、失職瀆職、使用“拐杖”形成刑事管理等問題,從根本上提高監獄警察科學文明執法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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