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範或者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的評價和認可活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發布具有認證功能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檢驗機構及其資質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對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認可工作實施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認可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壹、規範的原則,有利於檢測資源的享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評估和認可。第二章資質認定第六條資質認定的形式包括計量認證和審批。
計量認證是指CNCA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向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檢定、檢測設備的工作性能、工作環境、人員的操作技能、保證量值統壹準確的措施、檢測數據公平可靠的質量體系能力所作出的評定。
審批是指CNCA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承擔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檢驗和承擔其他標準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和質量體系的審查。第七條從事下列活動的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證:
(壹)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策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二)為司法機關的裁決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三)為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四)為社會公益活動提供數據和成果證明;
(五)為經濟貿易關系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六)通過資格審查的其他法定要求。第八條國家鼓勵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獲得CNCA認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以確保其檢測、校準和檢驗能力符合相關國際基本標準和壹般要求,促進檢測、校準和檢驗結果的國際互認。第九條計量認證申請與審批申請相同的,其評審、評估和審查應當合並進行。符合相關規定要求者,可獲得相應的資質認定。
經CNCA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和檢驗機構在申請認可時,應簡化相應的認可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第十條實驗室和檢驗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範圍內正確使用證書和標誌。第十壹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其他技術條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據資質認定結果進行評價、評估或者考核。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對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驗證的,可以向CNCA和地方質檢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CNCA和地方質檢部門對申請驗證的事項進行確認。第三章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第十三條實驗室和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其客觀、公正、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和檢驗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實驗室和檢驗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檢測、校準和檢驗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從事特殊產品檢測、校準、檢驗的實驗室、檢驗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第十五條實驗室和檢驗機構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測、校準和檢驗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第十六條實驗室和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開展檢測、校準和檢驗活動所需的固定和移動的檢測、校準和檢驗設備和設施,並能夠獨立部署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