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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使用過期肉的法律是什麽?

《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無期徒刑。有明知情節,即明知食品過了安全期,仍然銷售。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 10 1起實施。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到底規定了什麽是食品安全行政處罰,以及在具體監管中如何適用?網友“Mobei”整理了壹份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原因和處罰依據的總結,對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歸納。

第壹種違法情況: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1.訴訟原因:

1.1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

1.2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3.懲罰的基礎

3.1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二種違法情況: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1.訴訟原因:

1.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1.3利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

1.4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

1.5經營含有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

1.6經營以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3.懲罰的基礎

3.1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以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銷售上述食品。

第三種違法情況:

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1.訴訟理由

1.1生產經營致病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1.2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1.3生產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1.4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5生產經營汙染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6生產經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

1.7生產經營致病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1.8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1.9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

1.10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1.11生產經營汙染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1.12生產經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添加劑。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3.懲罰的基礎

3.1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壹)生產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第四種違法情況: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1.訴訟理由

1.1生產經營專門為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設計的主輔食品。

1.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五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3.懲罰的基礎

3.1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五種違法情況: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蟲蛀、汙穢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1.訴訟理由

1.1生產經營變質食品;

1.2生產經營酸敗油脂食品;

1.3生產經營發黴、生蟲食品;

1.4生產經營不潔食品;

1.5生產經營摻有異物的食品;

1.6生產經營摻假食品;

1.7生產經營感官特性異常的食品;

1.8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食品添加劑;

1.9生產經營使用酸敗油脂的食品添加劑;

1.10生產經營有黴變、生蟲的食品添加劑;

1.11生產經營不潔食品添加劑;

1.12生產經營摻有異物的食品添加劑;

1.13生產經營摻雜使假的食品添加劑;

1.14生產經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添加劑。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六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3.懲罰的基礎

3.1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生蟲、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第六種違法情況: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

1.訴訟理由

1.1經營死禽、畜、獸、水產動物或生產、經營其產品;

1.2經營中毒禽、畜、獸、水生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1.3經營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七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及其制品。

3.懲罰的基礎

3.1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或者生產、銷售其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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