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範圍內,正確配置生產力和城市聚落,建立合理的生產生活體系,是城市規劃的基本任務。具體來說,至少應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評估市場綜合狀況,確定經濟社會發展方向。在對全市資源、經濟、十大享受、環境等重要因素評價的基礎上,通過與全省、大經濟區的對比分析,明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方向,建立合理的產業結構。
2.生產建設項目的合理布局。包括全市產業結構的區域合理分工,主導產業部門的選址確定,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工礦用地與城市建設的協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農、林、牧、副、漁業用地,使工農業生產在區域內合理布局。
3.在預測城市化進程、合理分布人口的基礎上,制定與工農業發展相適應的市級城鎮體系,為城鄉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環境,促進以各級中心鎮為基礎的廣大農村地區的發展。
4、統壹規劃區域內的交通、能源、水利、給排水、郵電、生活服務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使基礎設施、農業生產和城市發展的發展和布局,也使單項工程的建設,既能形成自己完整的體系,又能與其他專項工程設施的建設相協調。
5、編制科技和社會服務設施規劃。我們高度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統壹規劃,合理配置區域布局和力量,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物質建設的保障作用。
6、制定環境保護和治理規劃。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的目標和重點,劃分環境保護區,防止城市水源和風景名勝區的汙染,協調生產建設、居民生活和環境的關系,建立良性循環的城市生態系統。
7.從全國、全省、全市的整體利益出發,綜合平衡,進行多方案的技術經濟論證和比較,選擇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施工可行的最佳方案,以達到最佳的綜合社會經濟效果。
城市規劃的基本原則
1,根據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趨勢,註意引導城市人口和生產力的合理布局。
2、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根據本地的優勢和制約因素,在省、市發展戰略的指導下,正確確定縣(市)經濟、社會、科技發展的布局和結構。
3.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統籌安排土地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整治。
4.為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大城市郊縣在安排鄉鎮企業發展的同時,應重視農副產品基地和園林綠化系統的建設。
5.沿海市縣的規劃應充分利用當地的有利因素,為發展外向型經濟創造條件。其他省市的縣(市)規劃也要揚長避短,以近期投資少、見效快的項目為突破口,分期安排。
6、要體現減少層級,提高效率,有利於基層政權和地方管理機構的建立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發展布局、功能區劃、土地利用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建設、限制建設和適宜建設的地理範圍以及各類專項規劃。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地、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壹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也要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做出預見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