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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如何解決

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如何解決

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如何解決,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紀律處分決定及其他爭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並提出申訴。我們來看看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怎麽解決?

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如何解決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和勞動爭議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第二,與勞動爭議不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和處分決定不服而產生的爭議。此類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不適用調解和仲裁程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其的考核結果和處分決定不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並提出申訴。

註意:

負責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懲和人事爭議處理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與本人有利害關系;

(二)與他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事業單位知識的人事爭議處理渠道壹、人事爭議處理渠道

(1)人事爭議協商

人事爭議協商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客觀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發生爭議後,有關雙方協商達成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協調人事關系的和解協議的行為。協商達成的協議反映了雙方的共同意願,應自覺履行。

所謂自願履行,是指完全基於雙方意願的協商,其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性,也指協商中沒有所謂的第三方參與。

(2)人事爭議調解

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協議,從而有效解決爭議的活動。

通過概念還得出,人事爭議調解也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但不同於協商,有獨立於雙方的第三方,即人事爭議調解機構,對雙方爭議進行教育和引導,其結果同樣不具有強制性。

(三)人事爭議仲裁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

仲裁必須有第三方,即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仲裁結果是強制性的。壹旦雙方選擇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仲裁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應予以執行。因此,仲裁機構雖然獨立於行政和司法機關,但其行為具有行政和司法的雙重性質。

(4)人事爭議訴訟

人事爭議訴訟是指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尋求司法救助,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壹種法律制度。

基於仲裁,也有可能是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但又不願意履行,因為仲裁結果具有行政和司法的雙重性質。最後的處理方式就是直接訴諸法律,即訴訟必須建立在他們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前提下,所以仲裁就成了訴訟的必經程序。

第二,渠道之間的關系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人事爭議協商不是人事爭議調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但進入人事仲裁程序後,人事爭議調解是人事爭議仲裁的必經程序,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也可以不經協商申請調解,或者不經協商、調解直接申請仲裁。但壹般情況下,當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只能仲裁後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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