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實施的監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監督的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監督。第三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六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擔與監督有關的具體工作。第七條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公開。第二章監督的對象和內容第九條常務委員會監督的主要對象是:
(壹)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機關;
(二)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法律監督的內容:
(壹)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或者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
(三)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公正辦案;
(五)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其他應當由常務委員會監督的事項。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依法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監督內容: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執行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部分變更;
(三)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履行審判和檢察職能的重要情況;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處理情況;
(六)其他應當由常務委員會監督的事項。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職責履行情況;
(3)勤奮正直。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三章監督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