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根據需要,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就執法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第三條常委會應當參照監督法第九條規定的渠道,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第四條執法檢查的對象主要是本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負責執法的組織和單位。第五條執法檢查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督促有關主管機關嚴格依法辦事,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第六條執法檢查應當堅持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由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根據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對執法檢查計劃進行部分調整。第七條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和精幹高效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根據需要,執法檢查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工作。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托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條執法檢查開始前,執法檢查組應當制定檢查計劃,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聽取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關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相關工作匯報。第十條執法檢查可以選擇部分部門或者地區進行檢查,也可以采取上下結合的方式聯合進行。
執法檢查要深入基層,貼近實際,貼近群眾。在檢查中,可以采取調查法律法規知識、聽取執法情況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實地考察、抽樣調查、查閱相關檔案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第十壹條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的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如實報告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主動接受並積極配合執法檢查。第十二條執法檢查組可以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受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執法檢查組舉報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實施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有關機關查明情況,依法處理。第十三條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被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評價;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關於加強執法和問責的意見;法律法規的修改建議等。第十四條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連同執法檢查報告壹並送交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壹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提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然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於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