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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在香港的立法情況

法律分析: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外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派出的省以下(含省部級)境外人員(以下簡稱境外人員)。

第三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勤儉節約、講求實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額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總量,科學合理安排因公臨時出國預算。

(二)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強化預算硬約束,認真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在批準的因公臨時出國年度預算內務實、高效、節約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執行中央關於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制定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國家和出國天數,正確執行限額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應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2)因公臨時出國,要堅持“視情況而定”的原則,不能給人找工作,安排沒有實質性內容的壹般性訪問,也不能安排考察性訪問。

(三)各級外事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批管理,嚴把關口,對違反規定、不適宜成行的團組進行調整或取消。駐外使館在因公臨時出國時,在回答國內的咨詢請求時,應嚴格履行職責。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支出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和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提前填寫《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及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件1),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批意見,明確審批責任。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團組。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八條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差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差旅費是指從出境口岸到入境口岸的差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用是指所訪問國家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是完成任務所必需的。

住宿費是指中方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

夥食費是指中方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夥食費。

公雜費是指中方人員在國外期間的當地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包括簽證費、必要的保險費、防疫費、國際會議註冊費等。

第九條國際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境外人員應優先選擇中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因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航航線的,應提前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或以過境為名變相增加出訪國家的時間和次數。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必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飛機票由單位通過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按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民營、企業、外航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乘坐飛機壹等艙、輪船壹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車軟座的商務座;局級人員可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所有軟座火車壹等座;其他人員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軟座全列車二等艙。如果車輛的車廂分類與上述不壹致,可以乘坐同級別的車廂。車輛未配備上述規定的,同級人員可乘坐客艙等級,應乘坐較低等級的客艙。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差旅費據實報銷。

(六)境外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外航段超過6小時的,按照自然(日歷)天數每人每天補貼12美元。

第十條因出訪任務需要在壹個國家的城市之間出差,應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寫明,並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未列入出國計劃的人員,未經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行程必須按批準的計劃進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壹條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出國人員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局級以下工作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內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和其他出國人員,原則上應按住宿標準執行。其他組織指定或推薦酒店的,要嚴格把關,通過詢問做好安排。超過收費標準的,應事先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夥食費和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出國人員的夥食費、公雜費可按規定標準支付給個人使用。合同天數按出發和到達中國的日期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適合個人承包的出訪團組,其夥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壹控制,包幹使用。

(3)外方以現金或實物提供餐費和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的,境外人員不再領取餐費和雜費。

(四)出國用餐應節儉,不供應高檔菜肴和飲料,自助餐也要講究節儉。

第十三條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得宴請外國人。如確需宴請,應連同出國計劃壹並報批。酒席的標準要按照所在國每人每天的夥食費標準來掌握。

出訪團組和中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及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不準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出訪團組出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送禮。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需送禮的,應事先報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按照嚴格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工藝品和實用物品,簡單大方,不求奢華。

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向來訪代表團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及其他中資機構和企業贈送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簽證費、防疫費、國際會議註冊費等。憑有效的原始單據報銷。根據訪問國要求,境外人員如需購買保險,應提前報所在單位外事、財務部門審批,按訪問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並憑有效原始票據提交實際報銷。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有效票據填寫由團長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註明費用的內容、日期、數量和金額,並由經理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臨時出國團組經費核銷的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要認真審核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文件、護照復印件(含簽證、出入境記錄)和有效費用明細票據,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預算和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國任務無關的費用。

第十七條中央各部門根據因公出國(境)預算和實際購匯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購匯額度,通過財政部批準的人民幣資本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核定本地區購匯額度,確定壹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臨時出國(境)費用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臨時出國(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預算的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組團單位應采取集中形式,在出訪前對全體團員進行財經紀律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承擔相關費用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壹)非法擴大出國費用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3)虛報代表團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並提取國家資金;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適用於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

第二十二條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出國任務頻繁的地方,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或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與我國新建交或未建交的國家,有關開支標準暫按經濟水平相近的周邊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支出標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及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外交部印發的《關於印發的通知》(財行字[2001]第73號)和財政部、民航總局印發的《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行字[283]第1998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外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派出的省以下(含省部級)境外人員(以下簡稱境外人員)。

第三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勤儉節約、講求實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額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總量,科學合理安排因公臨時出國預算。

(二)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強化預算硬約束,認真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在批準的因公臨時出國年度預算內務實、高效、節約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執行中央關於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制定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國家和出國天數,正確執行限額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應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2)因公臨時出國,要堅持“視情況而定”的原則,不能給人找工作,安排沒有實質性內容的壹般性訪問,也不能安排考察性訪問。

(三)各級外事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批管理,嚴把關口,對違反規定、不適宜成行的團組進行調整或取消。駐外使館在因公臨時出國時,在回答國內的咨詢請求時,應嚴格履行職責。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支出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和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提前填寫《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及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件1),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批意見,明確審批責任。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團組。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八條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差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差旅費是指從出境口岸到入境口岸的差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用是指所訪問國家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是完成任務所必需的。

住宿費是指中方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

夥食費是指中方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夥食費。

公雜費是指中方人員在國外期間的當地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包括簽證費、必要的保險費、防疫費、國際會議註冊費等。

第九條國際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境外人員應優先選擇中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因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航航線的,應提前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或以過境為名變相增加出訪國家的時間和次數。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必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飛機票由單位通過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按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民營、企業、外航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頭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車軟座的商務座;局級人員可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所有軟座火車壹等座;其他人員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軟座全列車二等艙。如果車輛的車廂分類與上述不壹致,可以乘坐同級別的車廂。車輛未配備上述規定的,同級人員可乘坐客艙等級,應乘坐較低等級的客艙。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差旅費據實報銷。

(六)境外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外航段超過6小時的,按照自然(日歷)天數每人每天補貼12美元。

第十條因出訪任務需要在壹個國家的城市之間出差,應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寫明,並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未列入出國計劃的人員,未經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行程必須按批準的計劃進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壹條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出國人員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局級以下工作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內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和其他出國人員,原則上應按住宿標準執行。其他組織指定或推薦酒店的,要嚴格把關,通過詢問做好安排。超過收費標準的,應事先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夥食費和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出國人員的夥食費、公雜費可按規定標準支付給個人使用。合同天數按出發和到達中國的日期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適合個人承包的出訪團組,其夥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壹控制,包幹使用。

(3)外方以現金或實物提供餐費和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的,境外人員不再領取餐費和雜費。

(四)出國用餐應節儉,不供應高檔菜肴和飲料,自助餐也要講究節儉。

第十三條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得宴請外國人。如確需宴請,應連同出國計劃壹並報批。酒席的標準要按照所在國每人每天的夥食費標準來掌握。

出訪團組和中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及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不準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出訪團組出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送禮。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需送禮的,應事先報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按照嚴格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工藝品和實用物品,簡單大方,不求奢華。

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向來訪代表團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及其他中資機構和企業贈送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簽證費、防疫費、國際會議註冊費等。憑有效的原始單據報銷。根據訪問國要求,境外人員如需購買保險,應提前報所在單位外事、財務部門審批,按訪問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並憑有效原始票據提交實際報銷。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有效票據填寫由團長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註明費用的內容、日期、數量和金額,並由經理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臨時出國團組經費核銷的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要認真審核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文件、護照復印件(含簽證、出入境記錄)和有效費用明細票據,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預算和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國任務無關的費用。

第十七條中央各部門根據因公出國(境)預算和實際購匯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購匯額度,通過財政部批準的人民幣資本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核定本地區購匯額度,確定壹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臨時出國(境)費用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臨時出國(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預算的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組團單位應采取集中形式,在出訪前對全體團員進行財經紀律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承擔相關費用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壹)非法擴大出國費用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3)虛報代表團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並提取國家資金;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適用於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

第二十二條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出國任務頻繁的地方,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或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與我國新建交或未建交的國家,有關開支標準暫按經濟水平相近的周邊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支出標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及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外交部印發的《關於印發的通知》(財行字[2001]第73號)和財政部、民航總局印發的《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行字[283]第19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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