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在推進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提出的偉大構想。要引導我國社會走向和諧,必須在充分理解和把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規律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調整各種權利關系,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同時,權力和權利是法律尤其是憲法的壹對基本範疇和理論支點。運用歷史學、法學和社會學的研究方法進行分析和思考,理清二者之間的關系,促進二者的平衡,對於中國處理當前現代化進程和社會轉型期的壹系列重大問題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
國家權力;公民權利;平衡
權利和權力需要平衡。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高度重視公民權利的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並為此采取切實措施,取得了顯著的重要進展。隨著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公民私有財產數量逐步增加,私有財產權得到法律確認和保障;社會越來越開放,公民的民主權利越來越高,文化藝術空間繁榮,“以言服人”、“以言服人”的現象壹去不復返;隨著社會的進步,公民受教育權得到有效實現,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得到提高;隨著民主和廉政建設的加強,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得到保障;隨著法紀的嚴肅,少數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的行為受到了懲處,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得到了保障。此外,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機關嚴格執法,違法行政問題得到有效糾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享有合法權利。綜上所述,在以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以建設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和平安社會為主旋律的今天,不難看出,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和國家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
1國家政權概述
1.1國家權力的含義
現代學者對“權力”的含義有多種解釋,如“權力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與社會各方面的壹種管理關系,反映了壹定的政治生活”[1],“權力是特定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社會或他人的強制力和支配力”[2]。英國學者a·布洛克認為:“權力是其持有者在任何基礎上強迫其他個人服從或服從自己意願的能力。”[3]
這些定義的核心部分都認為權力體現了某壹主體的強制性支配權力。根據權力的性質,權力可以分為社會權力、國家權力和超國家權力。社會權力是社會保留的權力。在法治國家,社會權力是社會自治的表現,比如企業對下屬員工的權力,商會對下屬企業的權力。國家權力是政治國家享有的權力,通常可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超國家權力是國際社會或國家集體行使的權力,如聯合國的權力、歐盟的權力等。在這三種權力中,國家權力是現代權力的主要和典型形式,也是狹義上的權力,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共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權力是指公民民主選舉後產生的,以暴力為後盾迫使公民服從的國家機關的支配權力。
1.2國家權力的特征
作為壹種占主導地位的社會力量,國家權力的行使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間的不平等。在民事或商事活動中,行為人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平等的法律關系。壹方沒有權力強迫另壹方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事,而是雙方通過協商簽訂具有法律意義的合同,以保證自己行為的履行和意思相同的實現。在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中,權力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平等的,而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權力機關有權強迫公民服從。
(2)單邊行使。在民事或商事活動中,行為人必須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民事行為才能產生效力,即民事行為的開始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國家權力的行使不需要公民的同意,只需要國家機關的單方行為,就會產生法律後果。當然,在憲政的框架下,國家不得隨意行使公共權力,以免制造不受約束的專斷權力,危及公民享有的權利。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置於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受到嚴格的約束。
(3)強制支配。在民事或商事活動中,當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合同被任何壹方破壞時,對方有權以此為由向國家公權力機關提起訴訟,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但受害方不能直接以私人強制手段迫使對方賠償損失。國家權力是國家將其意誌強加於權力對象並使其服從的能力。因此,強制性是國家權力的固有屬性,國家權力的每壹次行使都有強大的國家機器作為後盾。
(4)自我膨脹。權力具有自我擴張和擴張的能力,總是傾向於擴大自己的邊界,以實現更大範圍的支配。它的應用是邊緣性的,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彈,無法前進。同時,掌握權力的人在內心的欲望中也有擴大和積累權力的要求。這種欲望表現為打破原有權力的邊界和範圍,侵犯其他權力和權利來擴張自己的權力,從而加劇了權力的擴張。所以,“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