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工作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突破口。2012 03 14、新刑事訴訟法的通過,給人民銀行當前的工作帶來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本文試對人民銀行檢察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簡要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對我國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發展有所裨益,更好地發揮人民銀行檢察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職能作用。
論文關鍵詞:民事行政檢察基層醫院社會管理
壹、當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多年來,通過各級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幹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尊重和支持。然而,由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起步較晚,立法不完善,加之社會轉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會矛盾復雜化,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現狀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壹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力度不夠。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民事行政檢察機構參加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導致壹些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無法開展,沒有力度。比如有時候為了順利拿到司法機關的卷宗,大部分都是通過領導協商獲得的。二是監管範圍太窄。《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僅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有權提出抗訴,對民事調解、民事案件執行等其他問題,無權提出抗訴。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審結的民事案件占相當大的比例,調解錯誤也是存在的。目前沒有規定這些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監督,這在壹定程度上導致檢察機關的案件數量較少。三是抗訴再審改判難,執行難。壹般上級法院會將抗訴案件交由壹審法院再審,部分壹審法院單方面認為通過再審改變了案件,會對法院聲譽和法官個人利益造成影響。所以有壹定的阻力。同時,再審案件必須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再審法官往往會因為原承辦人的感受而難以改判。此外,有些案件即使已經被檢察院抗訴,法院也作出了有利於申訴人的判決,但由於時間較長,很難實現執行的逆轉,難以有效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訴人申請抗訴的信心不足。第四,人民銀行檢察官的素質有待提高。在對壹些案件的理解上,存在對法律理解膚淺、對證據把握不準等問題,導致部分案件抗訴質量不高。甚至抗議失誤,監管者形象受損,讓被監管者乃至社會對人民銀行監管的權威性產生懷疑。
二、對策
(壹)樹立現代監管理念,積極參與社會管理。
當前,人民銀行檢察工作的發展理念和模式正在發生新的轉變。在構建以抗訴為核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下,人民銀行訴訟監督工作可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準確把握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立足和堅持法律監督屬性,準確定位人民銀行的檢察職能,不斷拓展監督領域,延伸監督觸角。
壹是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充分發揮民事行政監督的積極作用,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實際作用,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而促進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檢察不幹預司法活動,旨在維護司法公正,通過監督確保司法權的正常使用和行使以及法制的權威。以此為起點,註重加強對法院執行的監督,促進公開、公正、透明執法。從即時監管和依法監管的角度,發揮人民銀行監管工作的積極作用,努力實現檢察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二是樹立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思想,積極辦理抗訴案件,維護司法公正。提起抗訴是基層人民銀行檢察部門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在現有的工作機制下,往往存在辦案效率低下、人民銀行監管職能不能有效發揮的問題。面對現實情況,應樹立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思想,調整辦案思路,拓寬監督渠道,從法院的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進行監督,積極辦理抗訴案件。同時,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商,提出案件審查意見,聽取法院意見,依法提出再審建議。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解釋法律,引導當事人上訴和服刑。
第三,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職能,推進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新的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如何服務社會大局,促進社會和諧,是人民銀行工作面臨的主要任務。為此,我們打破以往坐在教室裏坐等飯做的工作模式,克服單純辦案、以案論案的僵化方法,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投入工作,尋找突出社會現象的深層次原因,探索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和方法。
(二)創新機制,規範訴訟監督和審查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檢察機關要積極探索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訴訟監督規律,不斷完善訴訟監督的有效機制,創新監督方式,強化監督手段,規範監督程序,推動訴訟監督取得新進展。當前,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許多涉及民生問題的矛盾通過訴訟湧入司法領域,利益沖突協調難度加大。新形勢下,我們充分認識到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性,堅持提高人民銀行訴訟監督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在辦案實踐中不斷創新、完善和規範辦案機制,讓申訴人以信服的態度接受檢察機關終止審查的處理意見。同時,在加強監督的同時,註重提高發現隱藏在違法訴訟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的能力,努力實現審查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提高能力,增強工作的整體實力
第壹,夯實基礎。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要圍繞服務大局、維護穩定、關註和保障民生,堅持源頭治理,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此外,要進壹步拓寬監督範圍,擴大監督對象,強化監督職能,更新監督方式,進壹步規範工作程序和方法,夯實基礎工作,搭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平臺,使檢察機關更加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
二是積極辦理公益案件,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在工作中,要倡導貼近群眾、服務民生的陽光檢察,把檢察保障服務及時延伸到人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領域,努力為民生提供檢察服務保障。社會公共設施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職能部門的盡職調查直接影響人民生活的安全和便利。針對民生問題和矛盾,向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發出檢察建議,逐壹跟進建議落實情況,深入社區街道,聽取群眾意見建議,積極向相關單位建言獻策,解決困難,使提出的問題全部得到解決,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了人民群眾的肯定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