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築、管道鋪設、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
(二)建築構件和非標準件的生產經營;
(三)建築市場中介服務;
(4)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建築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和完善市場交易;
(三)負責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
(四)監督管理工程建設的發包、承包、招標投標;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五)負責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管理;
(六)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
(七)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築市場應當實行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築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六條在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七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下列企業,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建築經營活動。
(壹)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企業;
(二)建築構件生產企業;
(3)工程建設監理機構;
(四)工程建設質量檢測機構。第八條中央在皖的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中介服務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經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資質等級,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在本省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第九條省屬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應當持有有效證件,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第十條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被撤銷、分立、合並的,應當及時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或者重新審核手續。禁止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紙。第十壹條資質等級實行年檢制度。獲證企業應當按期接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符合資質升級條件的,晉升資質等級;不符合資質等級的,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逾期未驗證或驗證不合格的,原資質證書無效。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下列人員,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試、考核、考試,頒發資格證書:
(壹)建築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
(2)監理工程師;
(3)施工質量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專業人員。第三章承包和招標管理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發包;不具備的,應當委托建設監理、咨詢機構承包。
(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二)有與承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第十四條由國家、集體投資的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必須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或與外商合資建設,由投資者決定是否招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省人民政府確認的科研保密等特殊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十五條建築構件、非標準件的加工生產,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條件的生產企業。承包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