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讓人屬於善意第三人而沒有處分權,那麽此時可以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從而不將貨物返還給對方。但這時候就要看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的條件了。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是什麽?請了解以下詳細信息。壹、善意取得的條件《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善意取得的利弊善意取得制度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現代民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這是壹種平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制度。首先,它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了所有權的安全。其次,註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應重點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對所有人利益的限制可以認為是所有人在委托他人保管或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未盡註意義務的責任,使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善意取得的弊端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基於其在促進交易便利、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方面的價值功能,在民法典中明確該制度是壹大進步,但筆者認為該制度仍有幾點值得商榷:(1)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有償轉讓給善意受讓人的,受讓人立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1。處置者將動產轉移給受讓人占有;2.受讓方付出了壹定的代價;3.處分的標的是法律允許流通的財產;4.交易合法有效。如果受讓人不知道讓與人無權處分動產,且沒有重大過失,則為善意。受讓人是否善意,由國家在取得動產占有時確定。(2)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例外。善意取得不適用於以下情形:1,無償轉讓;2.轉讓人與受讓人采取變更占有方式的,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3、主張貨物轉移而不是交付的權利。(3)受讓人的權利救濟制度。轉讓的動產被盜或者滅失的,所有權人、遺失物人或者其他有權取得的人有權自失去占有之日起壹年內請求動產受讓人返還。受讓人因所有權人的追索而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有權向轉讓人要求賠償。如果所有人對處置者無權處置的行為的發生有過錯,受讓人也有權要求其給予適當的賠償。但是,動產是通過拍賣、公開市場或者經營類似商品的商人購買的,所有人要求返還時,必須償還向受讓人支付的價款;動產為貨幣或者無記名證券的,不得要求返還。(四)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民法通則》中的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而《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是善意取得的客體之壹。該規定是指善意取得人出於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交易,從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規定,適用動產善意取得以保護交易安全。(五)我國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從實踐來看,司法機關很少能體現對善意購買贓物者的法律保護。造成這種情況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法律規定的猶豫和模糊。因此,對善意購買贓物者的法律保護應在未來的物權立法中得到明確體現。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善意取得贓物的受讓人應適用善意取得原則,並輔以公平原則。具體內容可以表述為:善意購買贓物的受讓人可以取得贓物的所有權,原所有人應當向非法轉讓人要求賠償。但違法轉讓方無力賠償的,可以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善意受讓人賠償。歷經七次審議,中國立法史上最審慎的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終於在2007年3月16日頒布。然而,該法律的正式頒布並不意味著圍繞該法律的爭論已經平息。不可否認,民法典的頒布是我國法制進程中的壹件大事,它的許多規定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對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其意義重大,與普通大眾關系最密切、最直接,也是近兩年爭議最大的壹項立法。其中,公私財產權平等保護、不動產登記制度、業主權利、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公眾討論的熱點問題。如果從我國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來看,贈與是無償的,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但從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立法來看,大部分都沒有要求善意取得應當有補償和對價。只要屬於交換行為,因此,在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中,贈與也是善意取得的壹種合法交換方式。(六)善意取得是否要求交易行為。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因此善意取得問題只存在於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有交易的情況下。這種交易主要通過買賣、互惠、贈與、債務清償、出資等交換行為來實現。如果是通過繼承、遺贈等行為取得的,則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效力。第三,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是什麽?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善意取得制度既適用於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於贓物和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於所有權,也適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物權。等壹下。《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且無權處分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1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