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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元時期的治理措施

唐朝

治理戰略的多樣化

首先,從唐朝實行的軍事制度來看:

唐朝也實行府兵制度,組織結構基本繼承隋朝,但有所改革。唐朝軍事系統的中央領導機構也是十二禁衛,但少部分歸東宮指揮。政府軍事系統的基層組織是柘充政府。哲沖府分各種等級,編制是政、團、旅、隊、火的架構。唐朝時,全國有640多座哲崇府,其中關中地區有261座,總兵力約68萬人。唐代是內重外輕的軍事布局。在唐代,政府士兵由從田軍轉移來的農民擔任,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定期守衛首都或邊境。政府軍士兵不服役時從事農耕,空閑時進行軍事訓練。至於招募政府軍士兵,兵部要發軍號,並與當地軍政官員合影。因此,唐朝的官兵制度在當時壹直貫徹著加強中央集權的原則。而且政府士兵的調配完全掌握在兵部手中,所有地方官和十二衛都沒有調兵的權力。如果發生戰爭,所有的將軍都會被皇帝派出去領兵。戰爭結束時,政府軍士兵將被分散到各自的折家,將軍們將返回朝鮮發號施令,以避免將軍和士兵的劣勢。後來由於唐朝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唐朝的均田制已經被破壞,導致當時的農民大量逃離均田制,使得政府軍體制的士兵日益疲憊。為適應鞏固邊防、開放邊疆的需要,唐朝改變了招兵方法,改官兵制為招兵制,設置“宮光騎”鎮守都城,邊防軍鎮守邊防,提高了唐朝的軍事實力。這壹時期,唐朝還先後在北方、東方、西南、西北等重要邊境地區設立了十邊衛,使唐朝的軍事力量達到了頂峰,唐朝的疆域得到了極大的擴張。

第二,從唐朝實行的法律制度來看:

李建立唐朝後,在隋朝律的基礎上編纂了《唐律》。《唐律》共分12篇,包括名例、雜律、捕死、越獄,共502條。後來又命人逐條解釋法律,寫成了《唐律》。唐律體現了唐代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精神。任何膽敢破壞唐朝封建中央集權秩序的人都將受到嚴懲。他還規定貴族、官僚及其家屬可以享受各種特權。《唐律》的制定有利於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也避免了封建地主官僚過分迫害民眾,緩和階級矛盾。《唐律》是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三、從唐代實行的科舉制度來看:

唐朝繼承了隋朝的科舉制度,並進壹步完善。它使唐代的科舉制度更加完善。唐代的科舉制度主要分為兩種:定期考試制度和例行考試制度。唐代的常規考試科目主要有秀才、秀才、明靜、法明、舒鳴、明suan、童子等。通常禮部是主考部,也叫貢舉。明靜和進士是最重要的科目。明經考試的內容是附經、經學、時事,但以附經為主;進士考試的內容也是經、詩、時事,但以詩為主。唐代考證只能靠背誦,做詩做賦需要獨立思考。唐代的科舉考試由皇帝親自主持。俗稱宮廷考試。他考的科目很多,不定期舉行,但是他的限制比較少,任何平民子弟和官員都可以考。只要和可以直接當官。科舉制度的地位並不總是很高。後來武則天修改了姓氏的記載,用來重點打擊當時關隴的士紳,大力選拔布衣地主,擴大人才獲取的層次。

第四,從唐朝實行的經濟制度來看:

唐代的均田制繼承了隋代的均田制,並有所變化。唐代的均田制根據爵位、官銜、爵位的高低,授予不同數量的永田、職田、公田。而且唐朝的土地管理也不是很嚴格。官僚貴族被允許自由買賣自己的田地,而普通人的田地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能出售。唐朝仍然歧視工商業者,對不同的人群授予不同的領域。同時,唐朝固定了地方稅戶稅,從而整頓了當時的稅制。大大增加了國家的稅收。唐朝頒布的租佃調整制度是建立在實行均田制的基礎上的。這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隋末農民戰爭前的不合理占地。唐朝後期,制定了兩部稅法。即擴大了當時的稅源和納稅額,從而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兩個稅法還簡化了當時的稅目,有效地制止了貪官的勒索,在壹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五、從唐朝實行的民族關系來看:

唐朝是我國歷史上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之壹,也是我國民族融合和外交關系進壹步發展的重要時期。唐朝與周邊大部分少數民族關系友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唐朝壹直實行相對開明的民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各項制度的實施,使唐朝國力日益強大,促進了文化的快速發展。唐朝強大的國力和先進的文化促使當時各族人民與之交往。在各族人民與唐朝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中,中原先進的技術和文化向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傳播,極大地促進了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發展和進步,豐富了唐朝人民的經濟文化生活。在與各民族的交往中,吐蕃與唐朝的關系是“和為壹家”。中國歷史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這種交流也促進了西域與中原各國之間更加頻繁的政治、經濟、思想和文化交流。同時,唐朝的繁榮及其開放包容的外交政策也吸引了當時世界各國。通過與唐朝的交流,先進的唐文化教極大地影響了這些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和歷史進程。同樣,唐朝也吸收了外來經濟文化的優秀成果,如天竺的制糖技術、建築風格等,為唐朝的文明錦上添花。因此,我們可以取長補短,發展和平友好的政策。

唐朝時期經濟發達,文化繁榮,國力強盛,是中國歷史上繼漢朝之後的又壹繁榮局面,而晚唐的發展更是開創了中國古代社會大變革的先河。唐朝是中華民族歷史上輝煌偉大的時代!但唐朝受洋人影響較大,所以放松了對洋人的警惕。這就導致了唐朝中期洋人在中國大鬧的局面。最終摧毀了中華文明的中心。從此,中國的文化中心和經濟中心轉移到了長江以南。這是壹個非常慘痛的教訓。

參考資料:

唐史史料,中華書局,2000年,

中國史第二卷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歷史處編,1998。

元朝

優先鞏固政權

主要措施有:第壹,實行省制,對全國實行有效統治。

第二,加強對西藏的管轄,西藏成為元朝正式的行政區域。

三、設立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和琉球(今臺灣省)。

第四,實行民族分化政策,將全國分為四個階級。他們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明王朝

以重典治國

壹、司法機關系統

⑴中央司法系統

明代的中央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統稱三法司。但與唐宋時期的中央司法制度不同。明代刑部負責審理,大理寺負責審查,都察院負責監督糾察。

刑部由唐宋時期的審查機關改為中央最高司法機關。明初分為四司,後擴大為十三官司。主要審理中央官員刑事案件和首都地區的大案要案,分別受理地方申訴,審核各地大案要案。刑部有權判決死刑以下的案件,但徒刑案件必須報大理寺審核。

大理寺在唐宋時期由中央司法機關改為審查機關,主要審查刑部和地方決定的徒刑以上案件。如發現判決不當,可駁回原審判機關或刑罰部門再審,死刑案件須報請皇帝核準。

作為皇帝的耳目和監督糾察機關,都察院除了糾察各級彈劾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外,還有權監督檢察院和大理寺的審審活動,並經常會同刑部和大理寺審理重大案件。

(2)地方司法系統

明代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州(直隸州)、縣(府)三級。行政長官仍掌管州縣司法,但省壹級變化較大。每個省都有壹名部署特使負責行政事務,壹名省法官負責司法審判。省法官有權審判監禁以下的案件,監禁以上的案件必須報刑部審批。

(3)軍戶案件的管轄

明朝實行世襲軍制,士兵編入軍戶,壹部分訓練打仗,壹部分耕種。軍戶之間的強奸、盜竊、詐騙、婚姻、農田、打架等糾紛,壹般不歸普通司法機構管轄,由各衛生院的鎮辦案部門和省直部門處理。然而,人命案件由地方司法機構審查和審理,軍民交叉訴訟也由軍事機構和地方治安法官審理。

(四)申命庭制度

明代,全國各地的基層村組織都有“沈明閣”,由本村村民推選出的三五個正直公正的老人主持,負責調解民間糾紛。調解後不願意和解的,也可以起訴政府。該組織的設立具有基層民間調解制度的性質,可以起到肯定教育、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體現了明朝統治者“懲教並舉”的法律思想。

第二,聯合聽證制度

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有利於法律的統壹適用,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明朝對重案、疑案和死刑復核案件實行聯審制度,包括庭審、三司聯審、九臣輪審、庭審、大審、熱審。

庭審是皇帝親自審問犯人的特殊審判。明初,朱元璋規定,陳武犯的死罪案件必須親自審理;遇有特別嚴重的案件,皇帝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親自進行審判。

三司會審起源於唐代的“三司審”,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長官共同審理大案要案的制度。

九卿輪審是由三司司法總長對官、戶、禮、兵、工、總政使等九個重要官員壹起進行審判的制度。

法庭審判是每年初霜後,由三司首席大法官、公職人員、侯、伯等高官* * *共同審理大案、重犯的制度。始於唐太宗天順三年(1459),直接影響了清朝的法庭審判制度。

大審是皇帝任命宦官與三法司官員壹起記錄犯人的制度。始於英宗正統時期,憲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後定制。它每五年舉行壹次。這是明朝特有的制度,由宦官指揮司法,共同審查犯人。

熱審是刑司會同都察院、韋錦益,在小滿後十多天的盛夏炎熱季節進行的聯合審判制度。從永樂二年(1404)開始,由於夏季炎熱,為了清理監獄,中央政府、各部、各司配合三法司,對關押的犯人進行釋放或審判。壹般沒有罪證的會立即釋放;監禁刑期減少到以下水平;有重犯人和戴枷號的人有麻煩,會請他們做最後裁決。

明代重大、重要、疑難案件的會審制度,在清理積案、慎懲和監督檢查各級司法機關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也保證了皇帝對司法權的有效控制。

第三,“工廠衛生”制度

明代司法制度的突出特點是“廠衛”幹預司法。廠指東廠、西廠、內廠,衛指錦衣衛,統稱為廠衛。它是明朝統治者為了加強君主專制而設立的特務司法機構。

錦衣衛,由保衛天皇安全的護衛和親部隊組成,是天皇最貼身的貼身護衛,主要負責皇宮護衛和天皇的禮儀出行。洪武十五年(1382),為有效控制臣民,朱元璋賦予錦衣衛偵查、逮捕、審訊等司法權,直接對皇帝負責。大理寺和刑部不得過問他的審判活動。錦衣衛設置南北鎮府司,南鎮府司主管侍衛和工匠的管教,北鎮府司專司禦監,設有專門的監所。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明令禁止金逸瑋幹涉司法。但到了永樂時期,錦衣衛又恢復了幹預司法的職能,壹直延續到明末。

東廠、西廠、內廠是太監組織的特務司法機構。永樂十八年(1420),成祖依靠宦官設立東廠,專門從事偵探活動,行使司法權。由於東廠直接聽命於皇帝,壹切都向皇帝匯報,即使是晚上遇到緊急情況,連錦衣衛都在東廠的偵查範圍之內,而且東廠人員眾多,形成了壹個以首都為中心的全國性間諜網,權力很大。憲宗成化年間,社會治安進壹步惡化,原有的工廠和衛生機構不能滿足需要,於是建立了西廠。到處刺探民變,權力和數量大大超過東昌,進壹步發展了特務司法。漢武帝時期的宗正,為了加強鎮壓的功能,在東西廠之外又設立了內廠。它不僅調查官民,還操縱、控制、監視東西廠,其權力甚至高於東西廠。

工廠衛生制度是明朝創立的,也是獨壹無二的。它是皇帝指示的法外司法機關,擁有獨立的調查、逮捕和審判權力。廠衛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約束,有壹套特殊的手段和程序,可以監視各種聯審,可以在各級政府或各地隨意調查詢問,可以隨時隨地設立自己的法庭刑訊逼供犯人,可以逼供,迫害異己,嚴懲不貸,隨意殺人。這些做法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加深了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官僚與廠衛的沖突日益激烈,成為明朝中後期的壹大政治弊端。工廠衛生對司法的幹預導致了封建法制的混亂,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發展和君主專制制度的腐朽、沒落和殘酷。

四。監獄系統

從漢代開始,監獄就被稱為“監牢”。明朝以後,監獄被稱為“監牢”。直到清末,它們才被統稱為“監獄”。明代的監獄組織從中央到地方已經系統化。在中央,有司法部獄政署管轄的監獄、都察院監獄、五軍都督府、兵部管轄的軍事監獄和錦衣衛監獄,在地方省、府、州、郡也設有監獄。全國各地的監獄都在懲罰部監獄司的管轄之下。成立了提獄辦,由提獄校長負責,但沒有專職人員,壹月改由壹人主持。監工的職責是巡視犯人和監獄,都察院等機構可以派人監督。

明代監獄管理制度得到了發展和完善。當時有男監,女監,內監,外監。為了保證監獄中犯人的安全,明朝正式規定了獄官“點驗”制度,定期檢查犯人,巡視監獄。對於獄官、典獄官、獄卒的失職或監禁,明律規定了比唐律更重的處罰。明朝還對囚犯的衣、食、藥等待遇規定了相關法律,明確了囚犯的生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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