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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訴後的程序

妳知道接到申訴後是什麽程序嗎?妳知道如何寫上訴嗎?以下是關於收到申訴後的程序和申訴的模板。歡迎閱讀!

收到上訴後的程序1

在上訴程序中,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和副本。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原訟法庭的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

由上訴人宣讀或者向上訴人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上訴狀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

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間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

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無罪判決有罪、輕罪重判的,不得撤回上訴,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判。

第二百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民事上訴模板2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1960 65438+2月8日出生,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濟南市歷下區齊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XXX。

頭銜:董事會主席

上訴人王不服(2008)歷城民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65438+10月21日作出的1150,現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1.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以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退還逾期登記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為由,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並提高違約金的要求沒有根據。

本案不爭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嚴重違反了與上訴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在商品房交付後360個工作日內將出賣人辦理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導致上訴人房產證不能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將出賣人要求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照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的這壹條款,如果被上訴人的領證期限被違反,上訴人有權選擇退房,但不能認為這壹條款賦予了違約方違約後取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當被上訴人違約,上訴人不想行使退房權時,合同中並沒有約定違約方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可以在法律上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未規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收取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第15條第2款不退房時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請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壹審法院駁回起訴稱,合同只約定退房,不支付違約金,明顯是壹個誤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壹審法院沒有查明本案的壹些主要事實。

1.爭議房屋的交付時間尚未確定。

2.爭議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間尚未查明。

3.雙方爭議中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的辦理時間未查明。

三、壹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確認被告於2007年7月支付了196號基金。

”表情莫名其妙。

如果是筆誤,要及時更正,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的訴求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到濟南市二環路3966號D座2201~2204室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壹審法院判決限制被上訴人在判決生效後90日內協助辦理。

既然被上訴人已經符合辦證條件,為什麽不判他30天內協助辦理?

綜上,被上訴人已明顯違約,極大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但本案壹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縱容違約方,無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本案。

我在此傳達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手印簽名)

xxxx年11月3日

買賣合同糾紛的上訴3

上訴人(壹審原告):*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 * *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買賣合同糾紛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壹審訴訟請求。

2.壹、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壹審法院錯誤認定* * *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向* * *有限公司匯款6萬元。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協議中沒有約定由第三方* * *有限公司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方償還貨款的補充協議,故壹審法院認定這6萬元是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和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清償貨款的義務,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上述義務已經轉移給第三人。

法官僅憑推斷就判定6萬元是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的部分款項,顯然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法理。

2.壹審法院對59820元貨款的性質認定有誤。

首先,被上訴人提供的四份陳述的對方是* * *集團湖南分公司,與* * *有限公司不同,不符合證據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提供的四份陳述均為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量;而且59820元不能單以對賬單認定為* * *集團湖南分公司抵扣的稅款。

其實這59820元應該是被上訴人給* * *集團湖南分公司的貨款,是貨款的壹部分,只是單獨寫了。

被上訴人所在的票據上的簽字頁正好證明被上訴人認可59820元是被上訴人欠被上訴人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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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上訴人提供的四份陳述的最晚日期為65438+2007年2月,而被上訴人壹審答辯的日期為2065438+200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提供的四份聲明屬實,也要求抵銷雙方在2009年4月30日所欠的債務。

第二,壹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二條第二款、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壹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適用法律上沒有依據。

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都對同壹問題有規定,則以《合同法》為準。

而本案是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諾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和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

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購房款逾期利息112816.8。

2.壹審法院認定,法律錯誤地審查了證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

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有效的壹方,對合同成立並有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解除、終止或者解除合同關系的壹方,應當對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上訴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上訴人的貨款已經清償,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後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提供原件或原始材料。

如果保留原始證據或者提供原始證據確實有困難?能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過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第六十九條第四項“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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