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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管理對象收受的禮金

如何認定收受禮金等財物的違法行為?

收受和交付禮品、禮金等財物具有壹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實質是通過商品交換對領導幹部公正履行公務施加影響。《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了非法收受禮品、禮金和其他財物的紀律處分以及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該條維持了2015《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現金禮金、消費卡的相關規定,同時還將收受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納入了紀律處分的範疇。

壹、收受禮金等財物行為的紀律構成

(壹)懲戒對象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收受禮金等財物的行為在違反廉潔紀律壹章中有所規定,因此該行為與違反廉潔紀律的處分對象相同。違反廉潔紀律,是指黨員中的黨組織和幹部,在從事黨的工作或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過程中,違反廉潔從政、運用權利應當遵守的各項準則和行為規範,依據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違反廉潔紀律的對象是工作廉潔性。因此,這種侵犯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完整性。

(二)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

這種違紀行為的客觀表現有兩種:壹種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等財物的行為;二是接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遇的財物。因此,接受不超出正常禮遇、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和禮品,不構成違紀。

(三)違紀主體

這種處分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員,必須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官員。

(四)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

這種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和其他財物,或者是明顯超出正常禮遇的財物,屬於違反黨的紀律,仍然故意實施了收受行為。

二、相關概念

(1)財產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解釋財產的相關含義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來確定財產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都規定了財產的含義,兩者除表述不同外,都將財產性利益納入財產範疇。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金錢、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房屋裝修、債務減免等可以轉化為貨幣的物質利益,以及會員服務、旅遊等需要以貨幣支付的其他利益。後者實施犯罪的數額,按照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會員服務和旅遊就其性質而言不屬於物質性利益,但需要付出相應的貨幣對價才能獲得這種利益,故視為財產性利益。

(二)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贈品”是指可能與公務有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有沖突的禮品、贈品。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饋贈,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饋贈,工作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主的饋贈,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饋贈。

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事項,采用推定的方法進行判斷。不是基於收受禮品等財物的公職人員的主觀意願和思想,而是基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的職權對送出財物的當事人的相關利益的影響。采用推定的方法,防止違紀黨員在紀律審查和紀律審判過程中交代自己收受對方禮金等財物的情況。他也會按照相關規定公正行事,不會利用職權幫助對方,也不會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

根據推定方法,只要公職人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就推定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不考慮違紀人員的主觀意誌,也不考慮是否實際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作出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從制度上防止潛在利益沖突轉化為現實的可能性,是防患於未然的規定。

(3)明顯超出正常禮貌。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收入差距較大。因此,需要在當地正常經濟水平的基礎上,合理區分禮金和其他財物的數額,同時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和正常的禮儀往來,做出合理的判斷。

第三,與相關違紀違法行為的區別

(壹)與正常人際關系的區別

在執紀實踐中,我們發現黨員中的壹些領導幹部在春節、中秋、國慶等法定節假日收受禮金等財物,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是違紀。

正常的人情往來和收受禮金等財物行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壹是收受對象不同,正常的人情往來壹般發生在親友之間,而收受禮品等財物行為往往發生在上下級、管理服務對象之間,從查處的案件來看,都發生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

二是發送目的不同,正常的人情往來中沒有具體的利益訴求。在收受禮金等財物的行為中,送禮者往往進行長期的“感情投資”,以影響領導幹部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以獲取相關利益;

第三,交易金額不同。正常的人情往來,沒有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的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屬於互贈,數額大致相當。但禮金等財物的數額明顯不對等。有些人比如管理服務對象單方面給領導幹部送禮,或者領導幹部收受的數額很大,退回的數額很小。

在執紀實踐中,通過以上分析,基本可以區分正常的人情往來和收受禮金等財物行為。比如領導幹部生病住院期間,同學來看望,送去幾千塊錢的慰問金。後來同學生病住院期間,領導幹部也送來了幾千塊錢的慰問金。這種禮尚往來,收送錢的數量是對等的,同學之間沒有特定的利益需求,應該認為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應該作為違紀處罰。

(二)與處理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違紀的區別。

辦理涉及群眾的事務時刁難群眾的行為,是指黨員幹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辦理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事務,故意拖延不辦,想盡辦法解決問題,設置障礙,利用職務之便,向群眾索取各種利益。

“要”壹般是指黨員幹部通過提出要求、暗示等方式,主動向群眾要錢要物。這種違紀的本質是黨員幹部把公權力異化為管理者的“私權利”,把服務群眾的義務當成管理群眾的特權,甚至借機以權謀私。後果是破壞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損害黨的執政基礎,所以兩種行為侵犯的對象不同;同時,在處理群眾事務時,壹般是黨員幹部主動向群眾索取,但這種懲戒行為壹般是黨員領導幹部被動接受的。

(三)與賄賂的區別

收受禮品、禮金的行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財物。如果黨員幹部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收受禮品、禮金等財物,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要禮品、禮金等財物,此時,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建立了壹定的權錢聯系,侵害了官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此時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受賄罪進行定性和懲戒。

達到立案標準,構成犯罪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達不到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的,應按《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如果黨員幹部只是在日常交往過程中收受禮金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而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則構成違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特定事項;(3)黨員幹部在履行職責後未經要求收受他人財物的,如果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行為性質就會發生變化,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所謂“感情投資”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對該規則的適用設定了更嚴格的條件:

壹是雙方有上下級關系或行政關系;二是收受財物的行為可能影響職權的行使;第三,財產價值在3萬元以上。接受感情投入的黨員幹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視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實踐中,上述司法解釋頒布後,黨員幹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及其他財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受賄罪論處。

延伸:違紀違法送禮行為的定性處理。

黨員領導幹部手中握有公共權力。因為權力可以成為利益交換的籌碼,黨員領導幹部成了壹些不法之徒的目標。向公職人員及其特殊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是黨員中“獵取”領導幹部的壹種形式,滋生和助長了不良社會風氣,影響了公共事務的公正執行,侵害了公職人員自律制度和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因此,必須貫徹“堅持行賄受賄壹起辦”的執法理念。除了嚴懲送禮,還要依紀依法堅決打擊送禮受賄,讓越來越多的“獵人”為自己的違紀違法付出應有的代價。

《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送禮”的,應當根據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行賄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行賄人的刑事責任,對通過行賄獲得的非法利益,也應當依紀依法予以沒收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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