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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促進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計劃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婦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質和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政務公開範圍,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落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支付。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全民教育,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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