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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試行)(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運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扶持政策體系,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融資擔保扶持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性擔保風險補償、分散和處置機制,推動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五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範、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由省級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頒發營業執照。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融資性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書,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股東會或者發起人會議關於設立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決議;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和股權結構;

(四)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股東資信證明及相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經省級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東,應當向省級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東變更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應當向設區的市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自分公司設立或者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後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九條首次簽發的營業執照有效期為2年。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需要延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經營許可證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有效期為5年。第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對未到期的融資性擔保責任的承擔作出明確安排。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清算過程進行監督。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向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營業執照,由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第三章經營和風險控制第十壹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貸款擔保、債券發行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相關的咨詢服務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遵循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擔保項目評估、擔保後管理、追償和處置等業務制度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前款所稱審慎管理規則包括資產質量、資本運用、準備金、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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