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利用生產型數碼印刷機印刷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經營活動(以下簡稱數碼印刷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產型數碼印刷機,是指印刷速度高、印刷質量穩定,能夠實現工業化連續批量生產的數碼印刷設備。
生產數字印刷機應配備數字工作流程;高速數碼復合機設備不屬於生產型數碼印刷機。
第三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數字印刷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字印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數字印刷經營企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加強對數字印刷經營者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第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數字印刷企業采用新技術,開發新模式,提供新服務。
數字印刷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印刷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第五條國家對數字印刷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
第六條設立數字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經營範圍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五)有1以上的生產型數碼印刷機;
(六)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數字印刷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數字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申請。註明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和數額、資本構成和申請的主要事項。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4)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營業場所和必要生產條件的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簡歷證明。
第八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壹欄註明“以數字印刷方式印刷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將批準文件和印刷經營許可證副本(正本和副本)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九條數字印刷經營活動可以采取連鎖經營的形式。
數碼印刷連鎖企業在連鎖總部(以下簡稱連鎖總部)的統壹管理下開展數碼印刷經營活動,實行標準化管理。
數碼印刷連鎖企業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直營連鎖、加盟連鎖等連鎖經營模式的管理要求。從事數碼印刷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由5家以上連鎖門店組成,連鎖總部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
第十條設立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連鎖總部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連鎖總部和連鎖店的經營場所清單和經營計劃。連鎖總部取得許可證後,各連鎖門店持連鎖總部《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總部申請材料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經營範圍壹欄註明“以數碼印刷連鎖經營方式印刷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十壹條設立外商投資數碼印刷企業,除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中外投資比例和權益還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現有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在原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無需辦理數字印刷審批手續。
現有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超出原批準的經營範圍開展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數字印刷審批手續。第十三條數字印刷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並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數字印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印刷委托、印刷驗證、印刷登記、印刷入庫、印刷發貨、印刷次品銷毀等活動。
第十五條數碼印刷企業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印刷經營許可證》。
通過互聯網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條數碼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應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數字印刷連鎖企業建立了規範統壹的業務管理制度,在連鎖總部統壹組織下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由受委托的連鎖總部或連鎖門店核實並留存相關印刷委托書和委托印刷出版物樣本備查,其他連鎖門店免辦相關手續。第十九條未經批準從事數碼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第二十條數碼印刷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數碼印刷連鎖企業的連鎖總部應當加強對連鎖店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
連鎖門店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罰款(含罰款)的,行政處罰實施單位應當將處罰結果向連鎖總部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連鎖店壹年內受到兩次以上罰款(含罰款)行政處罰的,由連鎖總部撤銷該連鎖店或者終止與該連鎖店的連鎖經營關系,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該連鎖店的印刷經營許可證。
壹年內超過三分之壹的連鎖門店被罰款(含罰款)的,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連鎖總部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認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規定,吊銷連鎖總部及所有連鎖店的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在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