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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進行維護、養護、管理和維護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業主自治、專業服務、依法監管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制定和公布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政策和措施;

(二)按照職權範圍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五)監督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價格、質監、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四)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工作;

(五)協調和監督舊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第七條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八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所有權人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為依據。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列席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二)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選舉業主代表,享有被選舉權;

(四)依法享有物業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權,並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停止侵害* * * *利益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五)配合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開展的物業管理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方便管理和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總體規劃設計範圍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地域自然相連的較小住宅區,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壹個較大的居住區,且配套設施設備可以分割獨立使用,可以劃定或者調整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區劃分在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商業、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庫等非住宅物業和具有獨立設施設備,並能獨立管理的單體商住樓,可以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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