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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調整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

法律主觀性:

稅務機關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對納稅人具體納稅事項進行的納稅調整,包括對關聯方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避稅情形可以進行的納稅調整。這是特別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特別納稅調整壹、基本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自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前款收取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按照納稅年度和納稅期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二是滯納金,是指對未按納稅期限納稅或未按還款期限還款的,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利息和滯納金不是壹回事,兩者的計算方法也不壹樣,但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5號),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案例:吉祥公司2017年2月應納稅款100000.00元,應在2018年6月16日前繳納,但吉祥公司王小二在6月17日收到稅務局催繳單後忘記繳納。000.00元稅款,還需要繳納1天的滯納金,即:100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至少為5.00元。三。特別納稅調整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特別納稅調整期限是指對納稅人通過避稅措施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和追繳的有效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已過特別納稅調整期的,不進行納稅調整。《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自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綜上所述,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實行特別納稅調整,不收取滯納金,只收取利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督和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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